XaaS很容易讓人想到服務是被一個租客使用者所消費。一個服務必須是對使用者有價值才能吸引使用者去消費。讓我們來考慮“安全作為服務”的情況:設想一個服務是一種安全保障,讓租客确信其資訊在服務端接收處理時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免除風險。我不禁要問這樣的服務究竟會對租客産生多大價值來吸引消費。毫無疑問,一個成功的資訊安全産品或解決方案可以具有很大價值,吸引使用者購買該産品或方案作為資産來擁有。這是使用者自己擁有IT資産的情況:為了保護好自有财産嘛,就在保護手段上花點錢吧。還不光是花錢問題,當安全作為财産時,使用者要自己安裝配制管理和檢查安全措施,這些事常常是很複雜的。在雲計算的情況,使用者租用而不是擁有IT資源,資訊處理任務也變成了服務。服務提供方和接受方要采用服務等級協定(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來約定服務的品質等級。資訊安全的保障自然是SLA要包含的内容。是以當安全變成服務時,租客顯然不再做哪些複雜的安裝配制管理和檢查安全措施了(謝天謝地!)。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安全作為服務”還會對租客産生消費價值嗎?我認為“安全作為服務”的消費價值會在SLA的保證之下大打折扣。
也許安全作為服務應該叫做“安全作為自我服務”(Security as Self-Service)才更有意義。所謂自我服務,就是不再向租客銷售安全服務,而是自我消費安全服務。也就是雲計算資料中心采用安全作為财産的方式,安裝配制管理和檢查安全措施,以保證租客資訊的安全。雲計算資料中心自我消費安全服務的結果是:服務提供方對于保護租客資訊的安全信心大為增強,進而敢于簽訂具有高安全等級品質的SLA來吸引租客消費計算/存儲等等其他服務。其實在提出“平台證明作為服務”(Attestation as a Service)時,我所定義的平台證明恰恰是本地證明(local attestation),這是由雲計算資料中心在自身資料中心内部對計算/存儲平台軟體環境安全狀況做驗證工作。這的确是“平台證明作為自我服務”(Attestation as Self-Service)。這種自我服務不必在本地發生,比如平台軟體環境安全狀況的驗證方是一個遠端實體,但該遠端實體一定不是一個計算/存儲服務的消費方。因為消費方依賴SLA來保障安全會更有效,而不要自己參與十分複雜的安全事務管理。
更有意義的做法是把“安全作為自我服務”與“安全作為公共服務”(Security as a Public Service)結合起來。“安全作為公共服務”是由一個具有公信能力的組織機構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這種服務能夠對“安全作為自我服務”的提供方,即雲計算服務商,産生強制限制作用,使後者向消費者提供的計算/存儲服務具有可被監管、風險控制、規則遵從(Governance, Risk and Compliance, GRC)的性質。顯然,像“安全作為自我服務”一樣,這種“安全作為公共服務”也屬于非售品。
本文轉自 wenbomao 51CTO部落格,原文連結:http://blog.51cto.com/wenbomao/327937,如需轉載請自行聯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