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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附加限制性條件準許SK海力士收購英特爾部分業務案

IT之家 12 月 22 日消息,今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官網釋出《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準許 SK 海力士株式會社收購英特爾公司部分業務案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公告稱,市場監管總局收到 SK 海力士株式會社收購英特爾公司部分業務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準許此項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附加限制性條件準許SK海力士收購英特爾部分業務案

IT之家附公告全文:

市場監管總局收到 SK 海力士株式會社(以下簡稱 SK 海力士)收購英特爾公司部分業務(以下簡稱目标業務)案(以下簡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準許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式

2020 年 12 月 15 日,市場監管總局收到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稽核,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21 年 3 月 22 日,市場監管總局确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2021 年 4 月 21 日,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2021 年 7 月 20 日,經申報方同意,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2021 年 9 月 15 日,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屆滿前,申報方申請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場監管總局同意。2021 年 9 月 18 日,市場監管總局對申報方的再次申報予以立案審查。目前,本案處于進一步審查階段,截止日期為 2022 年 1 月 15 日。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此項集中對全球和中國境内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在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征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競争者及下遊客戶意見,了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參與者、市場結構、行業特征等方面資訊,并對申報方送出的檔案、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确性進行了稽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SK 海力士于 1983 年在南韓注冊成立,1996 年在南韓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權分散,無最終控制人,主要從事記憶體、固态硬碟和圖像傳感器相關業務。

被收購方:目标業務系英特爾公司存儲業務的一部分,最終控制人為英特爾公司,主要從事 NAND 閃存、固态硬碟相關業務。

2020 年 10 月 19 日,交易各方簽署協定。集中完成後,SK 海力士單獨控制目标業務。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經審查,SK 海力士和目标業務在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客戶級固态硬碟和 NAND 閃存市場存在橫向重疊。同時,SK 海力士還從事上遊 DRAM 業務,與下遊固态硬碟存在縱向關系,而 NAND 閃存與固态硬碟同樣存在縱向關系。

1.客戶級固态硬碟。固态硬碟是以內建電路元件為基礎的硬碟,主要由閃存、控制器和電源管理晶片等組成。根據終端應用不同,固态硬碟可分為企業級固态硬碟和客戶級固态硬碟。企業級固态硬碟具有更高的容量密度,更快的資料讀寫速度和更低的錯誤風險,主要用于資料中心等高負荷應用領域。客戶級固态硬碟主要用于個人電腦等低負荷應用領域。二者性能不同,互相間缺乏替代關系。本案将客戶級固态硬碟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2.企業級固态硬碟。根據接口不同,企業級固态硬碟分為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SAS 企業級固态硬碟和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等。不同接口固态硬碟讀取和寫入速度不同,實際應用中性能表現差異較大,互相間缺乏替代關系。本案将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3.NAND 閃存。閃存是一種非易失性存儲器,在斷電情況下能夠保留所存儲資料。根據設計結構不同,閃存主要分為 NAND 閃存和 NOR 閃存。NAND 閃存中的存儲單元以串聯方式相連,适用于低成本、高密度、高速程式設計或擦除的資料存儲應用,如固态硬碟。NOR 閃存中的存儲單元以并聯方式相連,适用于低密度、低容量、高速讀取的代碼存儲應用,如嵌入式系統的程式存儲。兩者在特性和用途上存在差別,互相間缺乏替代關系。本案将 NAND 閃存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4.DRAM。RAM 是一種易失性存儲器,資料在斷電時丢失。根據資料存儲方式不同,RAM 主要分為 SRAM 和 DRAM。SRAM 使用半導體存儲資料,通常用于對速度要求較高的應用中。DRAM 主要使用電容器存儲資料,通常用于計算機記憶體、顯示卡等電子産品。二者價格和速度不同,互相間缺乏替代關系。本案将 DRAM 界定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

本案所涉相關商品均在全球範圍内供應和采購,供應商在全球範圍内展開競争,産品在不同國家不存在明顯價格差異,且産品運費占最終售價比例較低,不存在顯著跨境貿易壁壘。是以,上述商品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全球,同時考察中國境内市場的情況。

四、競争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佔有率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集中對下遊使用者企業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争的影響,認為此項集中對全球和中國境内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

(一)交易将提高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集中度,增強集中後實體的市場控制力。

2020 年,在全球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SK 海力士和目标業務市場佔有率合計為 30%—35%。交易前,赫芬達爾指數(以下簡稱 HHI)為 2544,市場集中度較高。集中後 HHI 為 2851,增量 307。在中國境内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目标業務和 SK 海力士的市場佔有率合計為 55%—60%。交易前,HHI 為 4139,市場高度集中。交易後 4329,增量 190。交易将進一步提高市場集中度,削弱市場競争。同時,交易将整合雙方專利和獨有的技術訣竅,消除 SK 海力士在全球和中國境内市場的緊密競争者,減少其面臨的競争限制,進一步提高集中後實體的市場控制力。

(二)交易将提高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集中度,增強集中後實體的控制力。

2020 年,在全球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SK 海力士和目标業務市場佔有率合計為 40%—45%。交易前,HHI 為 2775,市場集中度較高。交易後 3456,增量 681。在中國境内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目标業務和 SK 海力士市場佔有率合計為 50%—55%。交易将進一步提高市場集中度,削弱市場競争。同時,交易消除了 SK 海力士在全球和中國境内市場的緊密競争者,減少其面臨的競争限制,進一步增強集中後實體在中國境内市場的控制力。

(三)集中可能增強相關市場競争者協調價格的動機和能力。

交易完成後,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主要競争者由 4 家減少為 3 家,全球合計市場佔有率超過 90%;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主要競争者由 3 家減少為 2 家,全球合計市場佔有率超過 80%。固态硬碟市場技術成熟,價格相對透明,客戶主要通過招投标方式采購。在主要競争者數量減少的情況下,競争者之間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進行溝通協調的成本降低,經營者也更容易通過中标結果,推測其他競争者的定價政策。同時,固态硬碟市場協調價格行為獲利空間較大,背離協調的行為更易被發現和受到限制,競争者間協調價格的動機和能力進一步提高。

(四)市場進入壁壘高,短期内難以出現新的有效競争者。

企業級固态硬碟主要用于資料中心伺服器,客戶對産品品質和穩定性要求極高。新進入者往往同時面臨資金、客戶認證等障礙,短期内市場上難以出現新的競争者對集中後實體形成有效競争限制。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将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申報方,并與申報方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争産生的不利影響等有關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對申報方送出的限制性條件承諾,市場監管總局按照《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重點從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方面進行了評估。

經評估,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申報方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送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見附件)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争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鑒于此項經營者集中在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根據申報方送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準許此項集中,要求集中後實體履行如下義務: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價格向中國境内市場供應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和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向中國境内市場銷售的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和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的價格,在交易條款相當的情況下,不得高于其在生效日前 24 個月内的平均價格。

(二)在生效日起 5 年内持續擴大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和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的産量。

(三)依據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向中國境内市場繼續供應所有産品。

(四)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國境内市場的客戶從 SK 海力士或 SK 海力士控制的任何公司排他性地采購産品;不得将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與其他産品,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産品與其他産品強制搭售或捆綁銷售。

(五)幫助一個第三方競争者進入 PCIe 企業級固态硬碟和 SATA 企業級固态硬碟市場。

(六)不得在銷售價格、産量或銷量方面與其在中國的主要競争對手達成任何排除或限制競争的書面或口頭協定、決定或進行其他協同行為(包括默示協同)。

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執行除按本公告辦理外,SK 海力士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向市場監管總局送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對 SK 海力士、目标業務和集中後實體具有法律限制力。

限制性條件自生效日起 5 年後,集中後實體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市場監管總局将依申請并根據市場競争狀況作出是否解除的決定。未經市場監管總局準許解除,集中後實體應繼續履行限制性條件。

市場監管總局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集中後實體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集中後實體如未履行或違反上述義務,市場監管總局将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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