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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T、PPP形式介紹(3)

PPP

     20世紀90年代後,一種嶄新的融資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歐洲流行起來,在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項目,如公路、鐵路、地鐵等的建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以各參與方的“雙赢”或“多赢”作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與中标機關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定,這個協定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定,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将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定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采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及有效營運。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作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産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産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定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作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确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将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作對項目建設與運作的控制,進而有利于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産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标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品質。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營運,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産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将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進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标,更好地為社會和公衆提供服務。

     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複雜,既可能包括私人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包括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産生不同層次、類型的利益和責任上的分歧。隻有政府與私人企業形成互相合作的機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完成項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機構層次就像金字塔一樣,金字塔頂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有關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一個完整的政策架構、目标和實施政策,對項目的建設和營運過程的各參與方進行指導和限制。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關機構,負責對政府政策指導方針進行解釋和運用,形成具體的項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項目私人參與者,通過與政府的有關部門簽署一個長期的協定或合同,協調本機構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具體目标之間的關系,盡可能使參與各方在項目進行中達到預定的目标。這種模式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政府或者所屬機構與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互相協調及其在項目建設中發揮的作用。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并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定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以“雙赢”或“多赢”為理念的互相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其運作思路如圖所示。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即社會效益卻是最大的,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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