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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T、PPP形式介紹(2)

BT

1、什麼是BT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定,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定由政府贖回。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标準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并不多見。

2、BT投資模式的缺陷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采用BT方式必須經過确定項目、項目準備、招标、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彙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範圍廣,複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

     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隻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是以,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将愈顯嚴重。 

BT項目品質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品質保證體系,申請政府品質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産。但是,投資方出于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标準、建設内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品質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3、如何解決BT投資模式缺陷

     面對這些缺陷,各地政府的掌控能力是比較差的,政府BT投資建設項目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的過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項目管理在政府有關部門内封閉運作,有時甚至出現違反建設程式的操作。在具體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對項目功能與方案稽核不力、政企不分、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壟斷和地方保護、缺乏競争,甚至出現“尋租”腐敗等問題。實際上,人們很容易發現,一些地方政府的BT項目,明顯沒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政府特許經營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辦理。

完善BT投資已是當務之急

     除了完善BT運作機制,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之外,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确定風險種類,拟定相應的風險回避對策也顯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運作BT應考慮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務。目前,國内外著名投資工程咨詢和設計機關都有很強的BT投資專業知識和技能,如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等。在融資和資本運作上可以聘請證券公司或著名投資咨詢公司為其服務。

     由于我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是以,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确定,工程品質的檢驗以及财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确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于BT的專門立法,是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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