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是中國人祭奠、緬懷逝者的傳統節日,生者慎終追遠、寄托哀思要弘揚公序良俗、尊重傳統文化,否則極易引起不必要的沖突。普陀法院在清明節前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案例。
90多歲王老伯的女兒秋芳因病去世,女婿松年在其離世後不久也因病去世。兩人骨灰均放置于生前居住房屋内,王老伯及家人之後一直在該房屋内祭奠亡故的女兒。
後來,王老伯再次前往祭奠,卻發現無法進入該房屋,經聯系後被告知兩人的骨灰已被女婿家的三個兄弟選好墓地後合葬。
王老伯認為自己是與女兒關系最為密切的生者,希望在有生之年管理女兒的骨灰,遂将女婿的三個親兄弟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返還女兒的骨灰。
三被告表示與松年是親兄弟,根據中國傳統觀念,女兒出嫁後,已為夫家之人。現松年和秋芳去世後,他們沒有子女,是以三被告家人以死者侄子、外甥女名義将上述兩人落葬在南彙的墓園,而且秋芳和松年是合葬,符合情理。是以無法同意王老伯的訴訟請求,但王老伯可前去墓園祭奠。
經法院審理認為:骨灰有别于被繼承人的其他遺産,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物質,對死者來說,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對死者近親屬來說,更是寄托哀思的一種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原、被告均确認秋芳未立過遺囑,在各近親屬就骨灰保管無法達成一緻意見時,應根據一般傳統觀念,依照親疏遠近來确定骨灰處分權的先後順序。
但本案特殊之處在于,秋芳現已落葬,并且與其生前配偶合葬。根據我國的傳統道德觀念,“入土為安”是對死者的告慰,合葬更是表達了對婚姻的美好緬懷。在此情形下,雖然王老伯是秋芳的父親,其要求返還秋芳的骨灰反而有違我國的公序良俗,是以對王老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編輯: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