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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陽一男子出軌後離婚,法院判賠離婚損害賠償10萬元

一生一世一雙人,

是夫妻恩愛長久的美好祝願,

可若婚後有一方出軌,

将當年的誓言抛之腦後,

緻使美滿家庭破碎,

就不需要付出代價嗎?

這次,

法院出手了!

案情簡介

女子李某和男子王某于2011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女。然好景不長,李某發現王某不僅婚内出軌,還與他人生育了小孩。 無奈之下,她與對方在南縣民政局協定離婚,離婚協定書第三條約定:男方自願賠償女方20萬元整,如果男方無條件配合女方把兩個小孩戶口順利遷至女方戶口所在地,并無條件配合兩個孩子改名改姓,隻需賠償女方10萬元整;賠償款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結清。

離婚後,李某獨自帶着兩個女兒生活。但王某并未配合給兩個孩子改名改姓、遷移戶口,也沒有按照離婚協定上約定的時間及金額給付離婚損害賠償款。忍無可忍的李某将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10萬元賠償。

法院審理

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與原告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了小孩,屬于有其他重大過錯導緻離婚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法院對原告李某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至于損害賠償的數額,原、被告雙方離婚時已自願達成一緻意見,但原告李某僅請求賠償100000元,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離婚後的損害賠償款10萬元。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緻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Q1: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并導緻了離婚的結果,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Q2: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哪些範圍?金額如何确定?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但由于每件離婚案件中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賠償金數額也不盡相同。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法院酌情确定。

Q3:誰可以主張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誰是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隻能是夫妻雙方中的無過錯一方。 前提是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并未登記結婚而僅僅是同居關系,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隻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過錯方提出。對于與過錯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為的第三人,不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賠償義務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向“第三者”索賠。

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則夫妻雙方當事人均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Q4:何時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離婚的情形: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協定離婚的情形:

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的,仍可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在協定離婚時已經明确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Q5: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應該送出哪些證據?

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适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無過錯方負有舉證責任。需注意應當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途徑向了解真相的機關、組織、人員收集證據,諸如: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驗傷證明、傷情鑒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遺棄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證明對方過錯行為或事實的照片、錄音錄像;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來源: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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