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的2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星巴克咖啡(深圳)有限公司兩家門店因食品安全問題被警告。
其中,12月13日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星巴克咖啡(深圳)有限公司石岩星城分店涉嫌未按照規定對過期食品進行存放被立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對其警告。
此外,12月14日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星巴克咖啡(深圳)有限公司大梅沙奧特萊斯分店涉嫌食品加工原料标簽不完善,食品加工區存在污染源被立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其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産經營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存期限或者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産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産;
(七)以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産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生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産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産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相關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教育訓練、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裝置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産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産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産;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産企業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産品配方、标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産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産品質管理體系并有效運作,或者未定期送出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産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産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機關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産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産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标注相關内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産品生産者未按規定對生産的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産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接受食品生産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未按照規定記錄儲存資訊;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關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三)食品生産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存期限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四)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機關或者個人向消費者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五)将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以下為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