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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許可證概述

開源許可證概述

        因為最近在研究OpenStack Object Storage(對象存儲)swift,剛剛被老大問OpenStack使用什麼開源許    可證的時候,我傻眼了,我不知道。原因很簡單:我是一隻開源路上的雛鳥。是以趕快google,接下來跟朋友們分享一下。

開源定義:

    開放源代碼(英語:Open Source)描述了一種在産品的出品和開發中提供最終源材料的做法。一些人将開放源代碼認為是一種哲學思想,另一些人則把它當成一種實用主義。開源包括:開源軟體、開源硬體、開源設計、内容開放,其中我們常說的開源一般指開源軟體和内容開放的文檔。

許可證定義:

    許可證即授權條款。開源軟體并非完全沒有限制。最基本的限制,就是開源軟體強迫任何使用和修改該軟體的人承認發起人的著作權和所有參與人的貢獻。任何人擁有可以自由複制、修改、使用這些源代碼的權利,不得設定針對任何人或團體領域的限制。不得限制開源軟體的商業使用等。而許可證就是這樣一個保證這些限制的法律檔案。

    基于開源軟體定義中的“散布授權條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軟體再散布,必需以同一條款散布之。”這一條,開源軟體必須附加一個法律檔案,并且在任何修改後的開源或發行版本中附帶同一條款。

開源許可證有哪些:

    據Open Source Initiative組織通過準許的開源協定目前有58種,具體可以參考:(許可證)。而我們常見的有一下幾種:

BSD(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開源協定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定。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将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釋出。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定的代碼,或則以BSD協定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産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如果再釋出的隻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産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釋出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是以是對商業內建很友好的協定。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産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定,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GPL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協定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 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 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體了。

GPL協定的主要内容是隻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定的産品,則該軟體産品必須也采用GPL協定,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定的産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産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于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産品必須使用GPL協定,對于使用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适合內建/采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釋出的時候需要伴随GPL協定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定。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采用GPL協定不同。LGPL 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并 釋出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定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采用LGPL協定。是以LGPL協定的開源 代碼很适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協定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産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制并開發類似的産品

MIT

    MIT是和BSD一樣寬範的許可協定,作者隻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裡包含原許可協定的聲明,無論你是以二進制釋出的還是以源代碼釋出的.

Apache(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定。該協定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釋出(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使用者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定,商标,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并作為開源或商業産品釋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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