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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出現,就會伴随着“賦稅制度”,夏商周時期國家如何收稅?

賦稅是指田賦及各種捐稅的總稱,依照法律或習俗征收的款項,尤指應付給政府的費用。如:唐韓愈的《潮州祭神文》之二:“農夫桑婦将無以應賦稅繼衣食也。”人類,從一個單獨的個體,演變成一個個的部落,最終,形成了國家,而國家的出現,就會伴随着“賦稅制度”。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賦稅制度”呢?

國家的出現,就會伴随着“賦稅制度”,夏商周時期國家如何收稅?

随着社會生産力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明确,進而,出現了貧富差距,導緻了階級的産生。在階級出現之後,就會随之産生階級沖突,而階級沖突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去解決,這個組織就是“國家”。

之後,國家為了實作其職能,就會按照一定的标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以保證國家機器的運轉,這就是賦稅的形成過程。在夏、商、西周時期,曾經出現過“十一稅”和“土貢”制度,這标志着奴隸社會賦稅體系的雛形正在逐漸形成。

其實,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的發展,就是賦稅制度一個“更新”的過程。

齊國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和“作丘甲”,以及部分商品實施的“專賣制度”,緻使奴隸制生産關系逐漸瓦解。戰國時期的賦稅新制度,将之前的改革推向了一個新高潮,這也奠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物質基礎,進而,展現了“稅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時期,力役和兵役,在朝廷安全保障和國防建設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賦稅和徭役作為朝廷職責的重要手段,不僅鞏固了朝廷政權,還進一步維護了宗法制度,進而,促進了奴隸制下的經濟發展。

國家的出現,就會伴随着“賦稅制度”,夏商周時期國家如何收稅?

夏朝,作為我國曆史上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它就建立了比較完整的賦稅制度。

其中,田地賦稅共有兩種:

一種按土地農田産量和貨品類型,收取定額的田地賦稅;

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産貢品,收取土特産品的賦稅。

相傳,在大禹治水的時候,他觀察土地,識别土質,然後,為田地進行定檔。根據田地的水準高低,土地的肥沃程度,分成了九個不同的等級,進而,規定了相應的賦稅等級。根據史書記載,夏朝把全國分為了五個區域,王城以外的地區每二百五十千米定為一個區域,并根據各區地理位置和運輸成本的不同,确定了繳納的物品,精細與粗糙程度也不盡相同。

總的來說,就是距離王城越近運輸成本越低,繳納的多為精細物品;距離王城越遠,運輸成本較高,繳納的多為粗糙不值錢的物品。

國家的出現,就會伴随着“賦稅制度”,夏商周時期國家如何收稅?

關于賦稅比例,是按所有收獲量的一成繳納。雖然,年景有好壞,但是,總體不會差出太多。夏朝的這種做法,是将近幾年的收獲量總計求和,算出一個平均值,然後再定為貢賦定額。之後,不論旱災年還是豐收年,每年繳納的都是規定好的糧食量。

是以,夏朝的稅收,實際上,就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夏朝除農業稅收之外,還有另外一項重要的賦稅收入,那就是“土貢”,即:各地諸侯、屬國大臣向夏朝的國王繳納的珍寶。根據史料記載,當時,各地諸侯、屬國、部落紛紛向夏朝進貢無數奇珍異寶。主要是當地昂貴的特産,比如:絲綢、錦棉、象牙工藝、珍貴首飾等。

土貢又分為常貢和臨時貢,差別在于“正常”還是“臨時”。臨時貢一般進獻的是新鮮水果和難得的物品。為了保障稅收順利執行,以及夏王國的稅收穩定,夏朝發明了統一的“石”作為計量工具,進而,衡量賦稅的數量。

夏朝的賦稅制度,足以說明說明我國自奴隸制王朝建立之後,以明确的法律手段确定了國家的賦稅制度。

國家的出現,就會伴随着“賦稅制度”,夏商周時期國家如何收稅?

随着商朝的建立,依然沿用了夏朝的貢制,但是,商朝有“助法”,也就是商朝發明的一種在井田制基礎上的田賦制度,進而,更好的明确了商朝的田地賦稅制度。

朱熹曾經詳盡解析過“井田制”的一些規定:以630畝土地劃分為9塊,每塊70畝,中間是公田,需要八家共同耕耘;外面的私田,八家每戶有一區域。納稅制度的形式,就是八家共同澆灌收拾的公田,所産出的所有貨品盡數歸國家所有,而私田所有均歸個人所有,無需再納稅。

這種田賦政策,實際上,是一種借由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形式。國家征收的,其實,是勞動人的勞力付出。而每家負擔的稅率,說法也不一樣,《孟子》說是“十一稅率”,朱熹說的是“九一稅率”。每家負擔1/8,也就是12.5%,實際上,這比十一稅還高。

到了周朝時期,繼續延續了夏商的賦稅制度。西周依舊實施“井田制”,并且,在此基礎上推出了“徹法”。也就是說“一井之内,所有人家需通力合作完成耕種,所獲産物平均配置設定,其中,百畝所獲産物盡數歸國家所有”,這個稅率約為十一稅。

國家的出現,就會伴随着“賦稅制度”,夏商周時期國家如何收稅?

可以說“徹法”同“助法”一樣,都是在“井田制”基礎上的改進。但是,徹法征收與助法不同:首先,授地面積不一樣;其次,夏朝定的是定額稅,周朝采取的是比例稅;最後,徹法提倡多勞多得,有利于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可見,徹法比貢法還要進步很多。

為了更好的建立國防,周朝還推出“力役”制度,凡二十以上六十以下的男性,都是被征選“力役”的對象。當然,事無絕對,也有特權階級無需出力役,如:聖賢之人,如果非常有才華,便無需服役。另外,老人和病人也無需服役,這算是一種人性化的制度。

總之,夏、商、西周,這三個奴隸制王朝,在統治期間實行的貢賦制度,是賦稅制度的雛形。而這三個王朝的徭役,在一定程度上,對于國家的建設和國防安全,都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參考資料:

【《奴隸制時代的賦稅》、《管子·山至數》、《孟子·滕文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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