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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瞞密切接觸史,影響疫情防控?法院提醒:這些行為是犯罪

作者:光明網

目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但仍有一小部分人無視相關規定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或在流調中不如實反映與他人接觸史,或執意繼續經營棋牌室等室内密閉公共場所,或散布涉疫網絡謠言等,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涉嫌違法犯罪,引起廣大人民群衆關注。

在目前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一起來了解與疫情防控緊密相關且易發的嚴重違法行為以及可能觸犯的罪名有哪些,讓我們用司法的力量助力築牢疫情防控防線,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遭遇戰、阻擊戰。

#01

疫情期間,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大規模聚餐、玩樂等群體性活動的,或故意隐瞞密切接觸史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确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章某某、季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故意隐瞞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從湖北省武漢市傳回浙江省青田縣。1月19日,季某某參加了被告人章某某組織的聚會活動,與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觸。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同日,季某某因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去青田縣人民醫院就診,随即被留院醫學觀察,1月25日被确診感染新冠肺炎。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縣疾控中心從業人員多次對季某某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季某某均隐瞞了1月19日參加聚會活動的事實。

1月24日至2月4日,章某某因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多次去青田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人員接觸史時,章某某明知季某某系武漢返鄉人員并已被确診感染新冠肺炎,故意隐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2月4日,章某某被隔離治療,2月7日被确診感染新冠肺炎。其間,疾控中心從業人員多次對章某某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章某某仍故意隐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

2月7日,防疫從業人員根據大資料研判結果再次詢問章某某、季某某,二人才承認1月19日密切接觸的事實。因季某某隐瞞密切接觸史,造成32人未被及時隔離;因章某某隐瞞密切接觸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時隔離,還造成就診時的醫護人員14人、同診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離觀察。

裁判結果

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瞞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章某某就診時故意隐瞞與武漢返鄉并被确診感染新冠肺炎的季某某的密切接觸史,造成包括多名醫務人員在内的21人被集中隔離,且在隔離治療期間仍故意隐瞞與季某某的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造成113人未被及時隔離,其情節相對季某某較重。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據此,于2020年4月10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别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02

在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過程中拒絕配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人員依法采取措施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構成襲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級政府依法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後,居(村)委會、社群等組織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的,也應當認為是“受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于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

——以四輪電瓶車擋住防疫卡點,并擊打、抓撓防疫從業人員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仁壽縣及下屬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揮、上司機構。

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仁壽縣普甯街道一門市上班時,普甯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從業人員廖某、鄧某與縣委政法委從業人員楊某、方某等人按照當地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安排,在旁邊的小區外拉警戒帶,設定卡點,測量小區進出人員體溫,以確定進出人員平安。因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擋住卡點進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從業人員身份後,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車挪走。王某先是稱電瓶沒電,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願意幫忙推車後,又說廖某等人不是交警,無權要求其挪車。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覺得廖某等人大驚小怪,沒有必要搞那麼嚴重,一邊用手指着廖某,一邊辱罵其“拿着雞毛當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準罵人後,王某愈發激動,趁廖某不備揮拳擊打其臉部,緻其面部軟組織挫傷。為避免現場秩序混亂,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撓廖某臉部,在其臉上抓出幾道血痕。現場從業人員報警,民警趕到現場依法将王某抓獲并立案。

2月10日,仁壽縣人民檢察院當日以妨害公務罪适用速裁程式提起公訴。2月11日上午,仁壽縣人民法院遠端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

#03

在轉移或救治過程中,患者或者家屬毆打、侮辱、恐吓醫務人員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出于報複、發洩不滿等目的,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随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醫務人員的,可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唐某某尋釁滋事案

——疫情防控期間在醫院暴力傷醫

2020年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後未戴口罩至江蘇省建湖縣上岡鎮草堰口衛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親。因值班醫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輸氧病房内抽煙,唐某某心生不滿,與周某某發生口角,繼而毆打周某某頭面部及頸部,并緻周某某衣物損壞。後唐某某又先後毆打前來勸阻的醫生王某某、群衆姚某某和唐某。經鑒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在醫院随意毆打他人,造成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賠償被害人周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諒解。據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04

境外中國公民篡改核酸檢測結果騙領健康碼等回國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瞞疫情,或者僞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僞造情節,引起新冠肺炎等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05

編造虛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發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消息而轉發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實施此類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資訊後又自行删除是否構成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需要區分情況予以認定。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傳播虛假資訊的故意。二是看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當然,司法機關面對虛假資訊會充分考慮資訊釋出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隻要資訊基本屬實,釋出者、傳播者主觀上并無惡意,行為客觀上并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對這樣的行為會保持審慎态度。

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案

——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資訊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暫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資訊,發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記錄截圖後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寫人員共計2700餘人,并被其他個人微網誌轉發。公安機關掌握該資訊後,采取了相應緊急應對措施。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資訊,在資訊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06

商家為牟利,大量囤積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緊缺防疫物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急需物品,高價銷售,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及謝某某非法經營案

——疫情期間哄擡口罩價格牟取暴利

被告人謝某某系被告機關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2020年1月初,該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價格購入一批一次性使用無紡布口罩(規格:50隻/盒),在公司網絡店鋪以每盒7元的價格銷售。1月23日至29日間,謝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銷售價格,陸續漲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計銷售1900餘盒,銷售金額17萬餘元,違法所得16萬餘元。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機關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擡口罩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機關、謝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據此,于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經營罪分别判處被告機關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八萬元。

裁判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價格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還制造或加劇了恐慌性需求,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複工複産。此類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雖然超出有關價格管理規定,但幅度不大,違法所得不多,對疫情防控沒有重大影響,不應當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具體到本案,被告機關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口罩緊俏的“商機”,坐地起價,最高漲價幅度達28倍,違法所得數額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07

生産、銷售劣質、不合格的醫用口罩、防護服,或者收集廢棄的醫用口罩、防護服簡單處理後再銷售的,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長興縣周某某、盧某某等人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案

——銷售“三無”口罩牟利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盧某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場急需口罩,便商議倒賣口罩賺取差價。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醫療器械經銷商,無法确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進購5萬6千隻口罩。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盧某某妻子)分别通過微信向外釋出銷售醫用口罩資訊,周某某還招徕被告人餘某等下線。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周某某、盧某某、餘某、王某發現該批口罩系無生産日期、合格證、生産廠家的“三無産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品質問題,仍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某涉案銷售金額79300餘元;被告人盧某某涉案銷售金額45300餘元;被告人餘某涉案銷售金額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銷售金額5500餘元。經檢驗,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标準要求。

2月14日,長興縣人民檢察院對四名被告人以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提起公訴。2月16日,長興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八萬元;被告人盧某某犯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被告人餘某犯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08

以研制、生産或者銷售預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義,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為名,騙取他人财物,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産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衆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姚某虛構口罩貨源詐騙案

——疫情期間假借銷售口罩詐騙130餘萬元用于網絡賭博

2020年2月21日至23日,93年小夥姚某在疫情防控無聊之際下載下傳了賭博平台軟體,輸了幾萬元,再一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需求量井噴、群眾急于求購的情形動了歪念頭。他跟朋友宣揚有口罩貨源的消息,利用網絡下載下傳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醫用口罩、發貨視訊等進行編輯,騙取買家信任。經查明,姚某共騙取三名被害人共計133.4萬元人民币,而這些錢款均被用于網絡賭博。

2020年6月22日,杭經開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姚某口罩詐騙案。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其在突發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防疫物資的名義實施詐騙,予以從重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并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姚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責令姚某退賠被害人損失133.4萬元。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刑法規範總整理、浙江天平、杭州中院

來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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