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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偵查監督協作配合提升刑案質效

作者:中國吉林網

本報記者 董凡超 張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結合落實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建章立制重點任務,聯合印發《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分别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健全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協作配合機制和資訊共享機制明确14項具體任務,并就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設立作出規定。

最高檢、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就《意見》的主要精神和貫徹落實回答了記者提問。

監督同向化系統化

問:《意見》在健全完善新時代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的互相關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方面有哪些創新?

答:《意見》系統規範和明确了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關系,明确提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積極适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協同建構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進一步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

《意見》要求建立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相銜接機制,強化對偵查活動内外部監督的銜接配合,實作監督的同向化、系統化,以及時、準确、有效的監督共同推動提升公安執法規範化水準和檢察監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辦理質效。

《意見》要求加強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協同提升業務能力,統一更新刑事執法司法标準,理順刑事訴訟關鍵環節的銜接流程,實作互相配合;同時保障并規範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要求檢察監督過程應與公安機關進行充分溝通,細化公安機關對檢察監督有異議等情形的相關處理程式,實作互相制約;健全資訊共享機制,加快推進跨部門大資料協同辦案機制,完善辦案資料資訊共享保障機制,確定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長期、穩定、有效運作。

四個方面完善監督

問:在健全完善監督機制方面,《意見》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意見》提出4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要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違法行為,規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适用。二是要規範開展監督工作。以資訊化、智能化、制度化,堅決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三是切實保障監督效果。監督線索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支援配合。四是加強内外部監督銜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偵查監督與執法監督相銜接機制,強化對偵查活動内外部監督的銜接配合,必要時可以聯合開展專項檢查、監督。

問:對于《意見》提出的要規範落實制約機制,具體有哪些細化要求?

答:加強和完善互相制約,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刑事訴訟活動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規範檢察監督行使的重要制度機制。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訴決定、立案監督意見、糾正偵查違法等監督意見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說明理由或者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申請複查,保證人民檢察院依法規範作出不捕不訴決定、提出監督意見。同時,《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對于拟作不捕、不訴決定,提出監督意見的,必要時可以以聯席會議等形式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經複議、複核、複查認為原監督意見确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将變更決定通知公安機關或及時撤銷原糾正意見。

此外,《意見》從“加強辦案銜接配合”的角度,明确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拟作不準許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加強不批捕不起訴說理,規範制發必要、明确、可行的補充偵查文書。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接收,并就此提出相關工作機制上的要求。

加強辦案銜接配合

問:刑事案件品質廣受社會關注,對于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加強協作配合、提升刑事辦案質效方面,《意見》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形成統一的執法司法理念和标準,切實保障和提升刑事案件辦理質效,《意見》總結吸收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對健全完善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協作配合機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統一對口銜接機制。公安機關要持續深化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稽核、統一出口工作機制改革,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的提請準許逮捕、移送審查起訴、驗證合法性等重點執法環節進行統一稽核,并統一對接檢察機關,實行辦審分離,切實加強對刑事案件的稽核把關,有效保障刑事辦案品質。二是建立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明确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通過審查證據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見建議。三是建立聯合督辦機制。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必要時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聯合挂牌督辦。四是加強辦案銜接配合。

問:《意見》提出,要設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這樣規定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具體有哪些職能?

答: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是落實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重要平台。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設立的這個辦公室依托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開展工作,由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共同牽頭,人民檢察院指派常駐檢察官、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專門人員共同負責。

辦公室重點發揮組織協調、監督協作、督促落實、咨詢指導等職能作用,具體包括:依法開展偵查監督、協作配合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溝通銜接、案件會商等;督促協調雙方監督、回報等意見建議的進展落實;為案件疑難複雜問題或相關刑事政策提供咨詢指導等。辦公室作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聯合建立的平台機制,将能夠有效加強雙方在監督、辦案中的銜接配合,有效加強溝通、統一認識、消除分歧,在提升案件品質、提高監督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