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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形态(二十)為了人口增長,古代曾長期實行官配婚制度

作者:小木屋說故事
古代婚姻形态(二十)為了人口增長,古代曾長期實行官配婚制度

如果說賜婚是當權者将女子賜贈與人婚配是施以恩典的話,那麼,官配則是通過權力強制當事人的一種婚嫁形式。

官配,也稱“官嫁”。單身狗是不是聽到了福音,其實沒有那麼聽起來那麼美好。

在曆史上官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超過法定結婚年齡的民間男女未成婚者,國家為了繁衍人口發展生産力,于是便通過國家政府權力代為擇配,強制婚嫁;一種是把罪犯的妻子斷配他人,具有懲罰性質。

古代婚姻形态(二十)為了人口增長,古代曾長期實行官配婚制度

春秋時,吳越争霸,越王勾踐被吳王夫差戰敗後,為雪恥報仇,卧薪嘗膽,勵精圖治,十年休養,十年生息。為了發展生産力和補充兵丁,竭力加快人口繁衍。規定:“壯者無娶老妻,老者無娶壯婦,女子十七未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未娶,其父母有罪。”(《吳越春秋》)适齡未婚嫁者,官代擇配。此後不少朝代為繁衍人口都采用過官配措施。像《晉書·武帝紀》記載晉代時,“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長吏配之。”《北史·高允傳》記載北齊後主規定:“女子二十四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者,隐匿者家長處死。而《周書·武帝紀》記載北周建德三年釋出诏書“自今以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所在軍民須依時嫁娶”。

古代婚姻形态(二十)為了人口增長,古代曾長期實行官配婚制度

官配官嫁不僅隻是對适齡未嫁的姑娘少女,有些朝代對寡婦也實行官配政策。像三國曹魏時就曾下令讓各郡守錄送寡婦,以配給立過戰功的士兵。錄送寡婦時甚至濫及有夫之婦(《三國志·魏書·杜畿傳》)。裴松之注引《魏略》雲:杜畿在河東郡按照規定錄送寡婦,是以錄送得少。而其他郡内将已經配嫁過的寡婦都要“依書皆尋奪,啼哭于道路”。魏文帝問杜畿為什麼趙俨送來的寡婦多,而你送來的寡婦少呢?杜畿回答:“臣前所錄皆亡者之妻,今(趙)俨所送生人婦也。”魏文帝及左右大臣聽後皆大驚失色。像這樣的事以後還有,像北齊時曾發生錄寡婦二千六百人以配嫁給軍卒,奪取有夫之婦者十分之二三。像這樣對無辜的民間女子及寡婦無視本人意願及權利,強行配嫁,隻有在中國封建專制社會制度裡,才能出現此等咄咄怪事。到了宋末元初,出現通過戰争掠奪女子,強行配嫁給軍士。成吉思汗南下滅金宋,到處掠奪女子。金朝崔立降蒙古人後,為了讨好新主子,索取随駕官員家屬,親自審閱送給蒙古人。甚至禁止城中嫁娶,常常為掠奪一個女子殺好幾個人。崔立如此作惡,最後連他自己的妻妾也被蒙古人掠去(《金史紀事本末》)。其實,像這樣将戰争中俘獲的無辜女子賞賜有功軍士的做法,曆代都有,隻是程度不同而已。

古代婚姻形态(二十)為了人口增長,古代曾長期實行官配婚制度

官配的另一種形式——将罪人妻女斷配他人在漢代都有記載。如《漢書·李陵傳》載:西漢時以東關群盜的妻女徙邊,配于軍卒為妻。李陵将軍不知此事,認為軍中有女子而士氣衰弱,難振軍心,于是将軍中女人全部搜出而斬。魏晉時,犯死罪者将其妻子全部充軍,斷配給軍士。南梁以後,以劫盜罪犯的妻妾“補兵”成為慣例。“補兵”即官配給兵士為妻室。按《隋書·刑法志》記載直到隋代才廢除“補兵”制。但是,隋唐以後,又将罪犯的妻女或沒入宮掖,或沒入宮為奴婢,或編入東籍為娼妓。到了元代時,如果大臣犯罪,對其妻女又實行官嫁斷配他人。元代官配罪人妻妾雖然不一定補兵,但也屬于強制性質。《元史·順帝紀》記載直到元順帝時才下诏“有罪者毋藉其妻女以配人”,停止這種懲罰性官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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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雖然廢除了官配制,但是,對罪犯家屬的懲罰仍然很嚴厲。元代将擄掠的人民定為“驅口”,是以生的子女永為奴隸;明代将叛逆的子孫及明成祖時不附“靖難之役”者編為惰民、丐戶、樂戶;清軍入關後将以前被俘部落居民編為“包衣”,統屬于賤民行列,其子女隻能在賤民内通婚,不能與普通人通婚。雖然沒有直接配嫁,但卻限制了嫁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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