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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四舍五入”多收0.44元,算“欺詐”嗎?法院判決退還

作者:光明網

在日常消費中,消費者經常能看到精确到角和分的賬單,在電子支付模式下,手機掃一掃就能支付了,但有一部分商家在收錢時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引發消費糾紛。近日,在無錫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中,因火鍋店在收費時多收了0.44元,被消費者吳某(化姓)訴至法院。

相關的結算單據

被多收0.44元

消費者心裡不痛快

今年1月,無錫一家火鍋店開業,吳某想去嘗嘗鮮。期間,吳某共消費357.56元。在結賬時,吳某團購了3張價值50元的抵用券,店家又另外贈送了24元的優惠,吳某在另行支付了184元後離開了火鍋店。

到家後,吳某拿出發票檢視,發現不對勁,發票上顯示的是357.56元,扣除團購券和商家的優惠金額,他實際應該支付183.56元,但他支付了184元,商家多付了 0.44元。吳某認為,按照平時的消費習慣,商家一般都會去零收整,而這家火鍋店倒好,居然“五入”,多收錢,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涉嫌價格欺詐。

吳某将火鍋店訴至法院,要求火鍋店退還餐費334元和三倍賠償,以及誤工費,并在門口張貼書面道歉書。

火鍋店沒想到會因為這0.44元惹上了官司。火鍋店表示,四舍五入的計算方式是系統設定的問題,在吳某反映了該情況後,已經和總部溝通過,對系統進行了整改。同時,吳某當時團購的是19.9元抵50元的三張代金券,其實付餐費僅有243.7元。

是否是欺詐?

法院判決不存在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争議焦點是火鍋店采取的“四舍五入”計款方法造成多收吳某0.44元是否屬于價格欺詐。

構成欺詐的條件是,經營者未明碼标價導緻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對價明顯高于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欺詐行為。但吳某的情況是在火鍋店消費後,根據發票就知道其消費的價格,并知道火鍋店多收取了0.44元,火鍋店多收取的0.44元,并不是采取價格欺詐行為所收取的。

綜上,火鍋店的行為不存在欺詐。法院最後判決,火鍋店向吳某退還0.44元。

商家應注重細節

規範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标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計價機關、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标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标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

此條規定是要求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做到明碼标價,針對的是經營者在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采取虛高價格,不按實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價格的欺詐行為。吳某的情況顯然不屬于上述情況。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0.44元事雖小,但系統是人為設定的,“四舍五入”中尤其是“五入”影響到了消費者的消費體驗,最終引發訴訟。商家應當增強自律意識,規範經營行為,積極建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和諧關系,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同時,消費者應注意保留購物發票及付款憑證,如遇類似情況可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相關機關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訊員 夏倩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來源: 揚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