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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概述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處分的。2002年8月29日通過《》使之趨于完善并增強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2、。(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産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承包期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準許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或允許其依法進行(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别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适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準許。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農村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确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隻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産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确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塗從事養殖業生産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确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緻。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稱和編号;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内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稽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稽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内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緻。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複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送出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檢視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應在30個工作日内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儲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送出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稽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内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登出該證(包括編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廢棄”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檔案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資訊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四、原則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守的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4、受讓方需有農業經營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或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不簽訂書面合同。

五、行政管理

     土地經營權的行政管理

     (一)農村承包經營公司的管理

農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實行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一種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規範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農村承包合同從簽訂、履行到解除常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态。依法簽訂,履行到解除常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态。依法簽訂,履行這類關系着集體利益與承包者合法權益的大量合同,對于目前穩定社會大局,穩定農村經濟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加強對這類合同的管理,已成為目前及今後農村經濟建設中亟待解決的頭号題。一、農村承包合同形成與發展過程中(即發包、簽訂、履行三個階段)存在着諸多方面的問題1:發包階段(1)“标的”違法(2)“拉黑牛”現象嚴重。(3)重疊發包等,2:簽訂階段(1)自己代理。(2)權利義務關系失衡。(3)違法條款明顯。3:履行中存在的問題。(1)對承包合同缺乏簽訂後的管理。(2)用行政指令與行政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3)發包方主要上司的更換造成合同中止或無法履行,(4)短期行為嚴重。(5)“轉包”現象嚴重而大都違法。為解決現行土地承争經營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管理及其機構設定,學者們有以下設想:1、利用現有的行政機構在不增加編制的條件下,調整業務部門,專設農村承包經營管理部門。2、公證機關對土地承包經營合進行管理提出該觀點的學者對公證機關提前介入的可能性與必然性作了論述。為保證公證機關正确發揮職能作用。嚴肅執法應賦予公證機關以下權力(1)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必須權。(2)公證機關經審查以後不合法,不真實,不可行的合同有決定中止履行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的權利。

     (二)農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這意味農民将獲得更大程度的自主權,在此情況下如何保護土地資源将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對此,學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國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農村土地各種現有性質固定化,土地用途變更程式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性質一個重要的制芳條件是建立健全土地産權登記制度。土地産權登記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産權的歸屬;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記之用途。國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對土地登記之用途。國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對土地登記之用途的管理。在設立、轉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如果擅自變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機關可對此行使強恢複原狀或行政處罰的權力。

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内容和成效:

全面貫徹落實“長久不變”,需要抓三個環節:一是賦權,通過頒布法律政策,明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二是确權,通過确權、登記、頒證,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管理;三是維權,通過宣傳和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政策,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現行農村登記試點工作,以二輪延包工作為基礎,通過落實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較好地實作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管理、登記管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為長久不變打下了基礎。

     一是實作了土地面積、承包人口、沖突問題“三清楚”。查清了家庭承包到戶土地面積、機動地、冊外地、“四荒”地等的實際情況,實作了土地面積清;查清了現有承包戶數、人口情況以及沒有參加延包的戶數和人口情況,實作了人口狀況清;梳理了延包過程中存在的人地沖突、證地不符等遺留問題,實作了沖突問題清。

     二是做到了承包地塊面積、位置、合同、經營權證、标注“五到戶”。實作了承包合同的補簽、補訂;實作了承包經營權證書頒發、補換發。通過

定位、航空測繪圖、人工測繪等,明确了農戶每塊農村土地的絕對空間位置,地塊空間位置清晰,實作了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基本農田“五到戶”。

三是建立健全了土地承包檔案準确化、完整化、資訊化、動态化“四化管理”。進一步規範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經營權證及相關檔案檔案,将實測圖記錄到土地台賬上,并以村為機關按戶編号、一戶一個檔案号、一塊地一個檔案冊,建立健全了完整的登記簿和檔案。

四是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初始、變更、登出“三登記”。對權屬明确、地籍資訊完備、材料齊全的承包地,依法進行。對采取、、公開協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依法向申請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因分戶、人口變動等導緻經營權分割、合并、轉讓、互換,依法重新簽訂或者變更承包合同,重新發放或者變更承包經營權證書。

五是探索解決了證地不符、人地沖突“兩問題”。有的試點機關本着“確定穩定、實事求是、尊重曆史、民主協商”的原則,明确了六類問題的解決辦法:經過民主協商後,規避稅費少報面積的,清查出來後仍歸原承包方;當年分地時預留地等地塊,不能算承包戶新增面積;農戶開墾的土地按其他承包方式登記确權,不納入家庭承包地;分地時按折算面積簽訂合同、發放證書的,将實際面積和折算面積同時記載在登記簿上;與國有林地、水面、草原有争議的,暫時不予登記和确權。解決證地不符、人地沖突問題取得了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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