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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廣州浪奇或高興太早了,公司财務造假存在退市危機

皮海洲:廣州浪奇或高興太早了,公司财務造假存在退市危機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11月11日晚,廣州浪奇釋出《關于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顯示,經廣東證監局調查,廣州浪奇在2018年和2019年年報中存在虛假記錄,其兩年合計虛增營業收入高達近129億元,合計虛增利潤4.11億元。不僅如此,2018年到2019年間其還存在虛增存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情況等問題。對此,廣東證監局對該公司時任董事長傅勇國采取了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對廣州浪奇和相關責任人合計處以1405萬元的罰款。

兩年虛增營業收入高達近129億元,合計虛增利潤4.11億元,廣州浪奇财務造假案顯然是一起重大的财務造假案。對于這一點,也可以從廣東證監局對該公司時任董事長傅勇國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以及對廣州浪奇的處罰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印證。

廣州浪奇重大财務造假,會不會引發退市這無疑是市場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從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來說,廣州浪奇這種重大财務造假必須予以退市。實際上,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财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成了近年來管理層乃至高層非常關注的一件事情。為此,去年4季度滬深交易所就退市制度的修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于去年的最後一天,正式釋出了退市新規。在退市新規中,滬深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财務造假的退市情形作出了規定。也正因如此,廣州浪奇會不會退市,當由退市新規來決定。

根據11月11日晚廣州浪奇釋出的公告,廣州浪奇表示,根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初步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涉及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14.5.1 條、14.5.2 條及《關于釋出的通知》中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不過,廣州浪奇同時稱,最終以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

那麼,廣州浪奇是否真的沒有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14.5.1 條、14.5.2 條規定的退市情形呢?本人以為,廣州浪奇顯然是過于樂觀了。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所涉及到的14.5.2(四)條款的規定,上市公司财務造假強制退市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淨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淨利潤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淨利潤合計金額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 50%。

對照上述條款,從虛增利潤名額來說,确實沒有觸及退市條款。因為廣州浪奇2018年、2019年兩年累計的造假金額是4.11億元,并沒有達到兩年累計造假5億元的退市标準,但退市新規引入了營業收入名額。而财務造假觸及營業收入的退市标準是“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 50%”。

而根據廣東證監局的調查,廣州浪奇《2018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62.34億元;《2019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 66.51億元,兩年虛增營業收入合計128.85億元,遠遠超過了5億元的底線。與此同時,廣州浪奇《2018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營業收入為132.49億元(調整後);《2019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營業收入為123.98億元,兩年合計營業收入金額為256.47億元。依此計算,2018年、2019年廣州浪奇兩年虛增營業收入達到了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24%,超過了50%的占比。是以,廣州浪奇觸及了營業收入造假的強制退市條款,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4.5.2(四)條款的規定,應将廣州浪奇強制退市。

責編:劉安琪 | 稽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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