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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關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論共同犯罪

作者:浙江事業機關考試
事業機關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論共同犯罪

所謂的共同犯罪事實上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知識點在考試中一般都是以案例題的形式考查,判斷某些情形中哪一個屬于共同犯罪。是以要準确把握住共同犯罪的條件,可以從以下三個條件去說明。

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機關。犯罪主體要求年齡與精神狀态要達标,尤其容易考到的是年齡的問題。這就要結合犯罪主體去把握,尤其是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八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包括放火、故意殺人、強奸、搶劫、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死亡、販賣毒品、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體的考查可能就會問到以下情形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14歲的小明與17歲的小花盜竊了5000元的财物? 不構成

14歲的小明與17歲的小花搶劫了5000元的财物?構成

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互相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

主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麼什麼是共同的犯罪故意:1.犯罪人之間有意思聯絡;2.意思聯絡的範圍是一緻的。是以會排除一些情形,比如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甲乙兩人不認識,都想殺丙,并且他們不約而同的同時朝丙開了一槍,丙死亡。實行犯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甲乙共謀盜竊,乙望風,甲盜竊,甲發現屋主是仇人,殺之。那麼在故意殺人的範圍内不構成共同犯罪。共同過失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應當預見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一塊石頭砸死了丙。兩個人一起一不小心殺了一個人,沒有意思聯絡。

【試題演練】甲欲殺乙,故意将裝好子彈的槍支交給丙,并騙丙說是空槍,叫丙向乙瞄準恐吓乙,結果乙中彈身亡。下列說法正确的有( )

A 甲丙不屬于共同犯罪

B 甲丙構成共同犯罪

C 甲丙以共同過失犯罪論

D 丙單獨構成犯罪

【答案】A。解析: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上司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上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丙是甲間接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工具,甲屬于故意殺人罪,丙不構成犯罪。故本題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