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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部落客亵渎烈士墓案一審宣判

本報訊 (記者 王書林 通訊員 麻建成 劉運琦)近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李某賢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皮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賢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過國内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人李某賢是一名自媒體從業者。2021年7月15日,李某賢在皮山縣賽圖拉鎮康西瓦烈士陵園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面帶笑容腳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着烈士墓碑再次擺拍。同日12時許,李某賢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開釋出,共計5000餘名微信好友可見。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對烈士不尊重,李某賢遂将該内容删除。同日14時許,為擷取流量關注,李某賢再次将照片釋出至今日頭條個人賬号,在網絡上迅速傳播,大量擴散,引發社會公衆強烈反應,造成惡劣影響。

經查明,皮山縣康西瓦烈士陵園于1965年5月修建;2017年6月21日,皮山縣人民政府将康西瓦烈士陵園列為縣級文物保護機關。2020年6月,陳祥榕被評為烈士;2021年2月《解放軍報》刊載報道,追記陳祥榕等三人一等功。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賢公然藐視國家法律,踩踏烈士陵園石碑底座,斜倚碑身,腳踩墓碑底座,擺出不雅手勢和不敬姿勢拍照并兩次上傳網絡,造成大量傳播擴散,引發社會公衆強烈憤慨,傷害社會公衆的民族和曆史情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李某賢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援。

法院認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曆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财富,是實作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強大動力,要銘記英雄、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各類歪曲、醜化、亵渎、诋毀英雄烈士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各界譴責。李某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烈士陵園及英雄烈士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具有普遍的認知和覺悟。但出于個人目的,緻使亵渎烈士相關照片在網絡空間内快速擴散,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侮辱了烈士的榮譽,傷害了烈士親屬及社會公衆的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評價秩序,後果嚴重,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檢察機關要求判令李某賢在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體适格,程式合法,請求合理,予以支援。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