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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淺說

作者:你說青澀最搭初戀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下面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漢代的主要幾種法律形式。

1.律

律,相當于後世說的“法典”,在秦以前的夏商周時期,稱為xx刑。律是一種比較穩定,也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由《太平禦覽》卷六三八引《律序》記載:可知“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據。比較出名的如西漢建立之後,丞相蕭何制定的《九章律》;再如叔孫通制定的有關朝儀的《傍章律》等。此外還有與“律”性質差不多的“法”,如漢武帝頒布的《沈命法》。

2.令

令指皇帝的诏令。這是指皇帝根據需要頒布的诏書。由于是皇帝的意志,其法律效力往往有時超過“律”,可以取代“律”的相關規定。當時的“令”非常的多,據可知在漢宣帝的時候,因為诏令太多,不得不整理成《令甲》《令乙》《令丙》三部書。同時,“令”涉及的領域也是方方面面,如規定皇帝警衛的《宮衛令》;規定審判程式的《廷尉挈令》等等。是漢律的重要淵源之一。《杜律》作者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3.比

。”比”是判例的意思,是在判案的時候用來比照參考的典型判例。故比又被稱為“決事比”。上世紀80年代在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的《奏谳書》就是一部判例集,跟“比”是一樣的。

4.法律注釋著作

這個在上一篇的《漢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中有介紹,由于董仲舒的“春秋決獄”,使大量的利用儒家經典注釋法律,使法律符合儒家思想的著作誕生,這類書籍就是法律注釋著作。而這些注釋著作經過皇帝的準許肯定的,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如鄭玄的“鄭氏章句”就被皇帝肯定,具有了立法意義,鄭氏章句的注解也就成了一種法律形式;還如杜周、杜延年父子做注解釋《漢律》的《杜律》、《小杜律》,成為了當時司法實踐的依據。

5.《春秋》經

董仲舒的“春秋決獄”,在遇到遇到有關義理倫常,與現行法律不符或現行法律沒有的案子時,以《春秋》裡的有關事例和和道德原則來判案。《春秋》經成為了一種淩駕于現行法律之上的獨特法律形式,任何現行法律都不能違背《春秋》裡的道德原則,董仲舒得到了皇權的絕對支援,将儒家思想滲透進了司法實踐,也滲透進了立法實踐。随着“春秋決獄”的發展,其他儒家經典也稱為解決案件的重要準升,這也就導緻了第四點,利用儒家注釋法律著作的興起。《春秋》,好比“憲法”之地位,其他的“律”,“令”,“比”都要合乎儒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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