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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作者:麗格李濱

原創 / 作者 / 李濱

2022年3月1日,我國将實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新法”)。

肯定有許多文章會從不同的角度對這部新法給予解讀,本文隻想從醫療美容業的角度,談談閱讀此法之後的心得體會。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本法進一步規範了醫師的執業行為,以確定診療品質與安全;同時,在循證醫學指導下,賦予醫師更多的診療自主權。是否意味着,我國今後的醫療責任,将由機構主體向醫生主體轉移?

對醫美醫生來說,這應該是一條好消息。新法第29條規定: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後,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适宜性進行稽核,嚴格規範醫師用藥行為。

醫療器械的使用,是否可以參照這一條,尚有待論證,但是對醫美業來說,十分要命,玻尿酸的适應症是個什麼情況,大家心裡都有數。

醫美醫生在使用醫美藥械的時候,超适應症使用是比較普遍的,但是新法似乎為此開了一個口子,隻要征得就醫者同意,并且在雙方不可更改的病曆上留下證據,那麼針劑超适應症使用,似乎就找到了法律依據。

但是在新法第28條中,麻醉藥品和毒性藥品被單獨提了出來,規定說:除按照規範用于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

肉毒毒素顯然是這一類毒性藥品,是否可以按照第29條規定,擴大适應症,目前尚無定論,期待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隻是第29條規定并沒有指明該條不适用于毒性藥品。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法第24條,增加了不得篡改病曆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描述,明确地對事後修改病曆的立法禁止。醫美行業修改病曆的現狀如何,大家心裡有數,這回,不得修改病曆明确入法,再改可就是違法行為了。

電子病曆采用類區塊鍊技術支援,醫患雙方一旦簽章生效便不可更改,是以,有專家認為這是為全面實施電子病曆做立法準備。的确,從目前情況看,電子病曆是解決一旦生成即不可更改的最有效手段。

對醫美行業來說,醫患雙方都對電子病曆有所需求。醫方以前事後對病曆比較敷衍,主要原因是懶,一旦出現糾紛,便會馬上重寫或者修改病曆;電子病曆操作起來十分省時省力,而且比較全面;而就醫者一方也需要自我管理,這是行業成熟的标志。

本條同時增加了“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檔案”的描述,這一點可視為對同行相應的制約,沒有根據就不要再對别人的診療胡說八道了。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法第25條對醫生向患者介紹病情,做出了重大調整,值得重視的是: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上述内容,在新法實施之前,大多以規定、規範、共識等形式存在,現在可是明确入法,是以,在醫療文書中缺失了這兩項内容,便是不合法的診療行為。

醫美項目中的同質化項目、可替代項目、可選擇項目可能是醫療門類裡最多的,銷售導向的機構隻願意向就醫者推薦最貴的項目,而且多半會為了成交隐瞞風險,以後恐怕不能再這麼做了,做了便是違法行為。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多點執業問題雖然我國早已有相關規定,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還是局限于民營醫療範圍,公立醫院的院長們則把大門關得死死的。

新法規定醫師去某家醫療機構多點執業,隻要有與自己的專業相符的科室,就可以去。

醫師參加規培、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承擔國家任務或政府活動,在醫療聯合體内的醫療機構執業,可以不辦理相關變更注冊手續。這是多點執業的另一種方式,或許在連鎖機構的不同醫療機關裡執業,連變更手續都免了。

更有意義是另一個新增内容,即醫師經過教育訓練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範圍。這是我國醫師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醫美醫師的來源是廣泛的,幾乎所有臨床科室的醫生都有改行做醫美的,新法的這一規定,為醫美業的醫師來源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其他科室的醫生隻要經過教育訓練與考核,在不改變原專業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增加執業範圍的方式,從事醫美診療。

還有一個亮點:有醫師資格的中醫師經教育訓練和考核合格者,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反過來也可以。

衆所周知,大多數醫美醫院的中醫美容科都是擺設。這回,中醫師隻要教育訓練與考試合格,應該也可以堂堂正正地做醫美了,不光是皮膚醫美,開刀也可以。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法明确支援醫生參與網際網路醫療。

第13條規定,醫師“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等适宜的醫療衛生服務”。

醫美項目應該可以劃入“常見病”一類,當然,說成是“慢性病”似乎也可以。總之,醫美接診并不需要化驗或影像檢查,大都集中在體表,在網際網路上進行接診,大大節約的社會成本,降低了糾紛率,可以讓就醫者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醫生。

這項規定最樂觀的解釋是,在醫美廣告營銷被嚴管的未來,醫生利用網際網路醫院或平台進行個人IP推廣,應該可以成為今後醫美行業營銷的主要出口。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終身禁業,第一次入法。以前,醫生哪怕蹲了監獄,出來以後還可以重新注冊行醫。

新法對醫療資質取得和使用的要求更加嚴格,明确了執業活動中最重要的診療規範、知情告之、法定報告責任、醫療事故責任等,并在第56條對洩漏患者資訊、出具虛假醫學證明、隐匿僞造篡改醫療文書、違規使用毒麻藥品、索要财物和賄賂、違反診療規範、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都提出了明确罰則;第57條對醫師未按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别、執業範圍執業的,也屬于違法行為;第58條對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提出了可能被終生禁止行醫的處罰。

亂登患者對比照片,修改病曆、違規使用毒麻藥品、給人挑小腿筋、超範圍執業的這些從前屬于違規的行為,今後都是違法行為。盡管處罰力度仍然比較溫和,但是最高限是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新法明令禁止醫師出租出借執業證書,這個事應該引起醫美業醫師的特别關注。

這幾條關于醫師責任的法條,透露出立法者的整體思路,即醫療機構實施的一些做法,一旦觸犯本法,醫生也要承擔具體責任,今後,擔責的已不僅僅是醫療機構。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法新增了整整一章的“保障措施”,部分内容是原法的更新修訂,大部分是新增内容。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禁止任何組織與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幹擾醫師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诽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新法實施後,醫美醫生如果再遭遇網絡暴力,應該可以報警了。當然,證據要儲存、固定好。

如果有醫鬧,并且可以有證據認定為醫鬧者,可以請治安警察出面處理。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強制性的保險條款正式入法。第52條規定: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機構應該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新法對醫生個人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尚未涉及,這與我國醫療責任歸屬的管理體系相關,如果醫生與機構雙重投保,醫療責任風險管理應該更加到位。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聞媒體總是盯着醫療行業的負面,特别是對消費性醫療機構,所有媒體均以報道負面新聞為己任,當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治理醫美行業亂象有好處,但是也有許多媒體不明青紅皂白,不做深入調研,誇大、抹黑的情況也很常見。

新法對新聞媒體報道醫療新聞提出了規範性要求,第53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醫師先進事迹,引導公衆尊重醫師、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

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要求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行業新聞的時候,應該保持起碼的理性、公正和客觀。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條是出現在“保障措施”的章節。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法對“過度醫療”概念進行了界定,要求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該使用适宜的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如果醫師對患者實施了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造成不良後果的,新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會責令醫師暫停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醫師證書。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帶有消費屬性的醫療美容,就醫者本來說具有極大的自主選擇性,醫師在适應症的掌握上也面臨更多的選擇和範圍,很難說求美與造美,适宜的技術與藥物的範圍是什麼,是以,對于醫美業的“過度醫療”,可能還需要更加具體的司法解釋。

2020年頒布的《基本醫療與衛生健康促進法》對“過度醫療”進行了首次定義:一是這種診療對于該疾病是多餘的、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二是過度醫療是一種行為或過程,不是還未成為實踐的診療計劃或設想。

可是,在疾病醫療領域的“過度醫療”都沒有讨論清楚之前,讓消費醫療領域的醫師如何掌握過度醫療的尺度,确實是困難的,因為機構也好,醫生也好,都有創收的壓力。

即使有的醫院有自己的倫理委員會,在創收壓力面前,大多也是形同虛設。

在具體的司法解釋或醫美診療規範沒出台之前,醫師們隻能憑經驗與良心了,但是要警惕由此引發出來的醫療糾紛的可能性。

新《醫師法》将給醫美業帶來哪些變化?

新法是對《執業醫師法》實施20年的總結、完善與補充,盡可能地堵上了舊法的漏洞,在新的形勢下,做了大量修訂,總體而言達到了保障醫師權益、規範執業行為、賦予醫師更多的診療自主權。

作為消費醫療的從業者,我們也應該看到,新法是基于疾病醫療管理範式的産物,并沒有對消費醫療的醫師做出明确區分與定義,是以,消費醫療領域的從業醫師,隻能套用這部新法。

根據新法的精神,未來的消費醫療領域,醫師将逐漸成為診療的責任主體,以前許多醫師屏蔽的診療環節,在新法規範裡成為醫師的責任與義務,比如醫療文書、情況報告、患者知情等,從過去的[規範],變成了[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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