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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釋出新規,以後建群也要實名制了!

繼手機号、收寄快遞等都要實名制之後,現在,連建群也要實名制了。

雷鋒網9月7日消息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今日釋出《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檔案規定,微信群、QQ群、微網誌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網際網路群組适用于該檔案,并依據《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六條“背景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以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該《規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明确,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内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注冊、資訊稽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資訊釋出,建構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據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網際網路企業、社會公衆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範,共同建構良好網絡生态。

随後,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雷鋒網(公衆号:雷鋒網)對其進行了整理:

問:《規定》中所要規範的網際網路群組指的是什麼?

答:《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是指網際網路使用者通過網際網路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網誌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網際網路群組。《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的平台。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問:網際網路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台方,承擔着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内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注冊、資訊稽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平台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明确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背景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并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三是對網際網路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四是對違法違規的網際網路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衆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此次《規定》對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也就是對平台方面有何要求?

答:《規定》明确,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台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營運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别,分級稽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稽核驗證功能,并設定唯一群組識别編碼。這一規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應群組資料,實施精準動态管理。需要說明的是,一些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采取了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網際網路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确要求,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内容。

對于違法違規的平台方,有關部門将依法依規采取處理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網際網路群組,由平台方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釋出、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于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資訊釋出,建構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最後,附上新《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提供、使用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是指網際網路使用者通過網際網路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建立的,用于群體線上交流資訊的網絡空間。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的平台。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确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态。

第五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内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使用者注冊、資訊稽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背景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不得為其提供資訊釋出服務。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網際網路群組的性質類别、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并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資訊傳播秩序。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設定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别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定群資訊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别等基本資訊。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别,分級稽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稽核驗證功能,并标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内身份資訊。

第九條 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資訊釋出,建構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第十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内容。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網際網路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釋出、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衆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管道,設定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和協助。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本文作者:李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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