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壹現場丨男子為飼養獵犬收購野兔 牽出十餘人幫派

作者:北青熱點

野兔是國家保護動物,有人獵捕後以三四十元的價格出售,買家卻用其訓練自己養的獵犬。11月11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有12人因非法狩獵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不等的刑罰,另有9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

壹現場丨男子為飼養獵犬收購野兔 牽出十餘人幫派

2020年7月,山東肥城市森林公安接到群衆舉報,發現有人在花椒視訊平台上直播獵捕野兔。肥城全市行政區内均為禁獵區,全年禁止一切捕獵活動。野兔屬于國家保護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捕獵,公安機關随即展開調查。

經調查發現,石某某、呂某某等人利用野兔的習性,夜間駕駛機車,借助格力犬、細狗等大型犬獵捕活的野兔,随後,以每隻30至4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聊城的張某某,給獵犬當獵物用。經過進一步偵查,公安機關又陸續抓獲穆某某等10餘人。

經檢察機關審查,自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間,張某某累計從石某某、呂某某等人手中購買野兔近700隻,涉案金額8萬餘元。在審訊過程中,21名犯罪嫌疑人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并退還違法所得。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供述,最初飼養獵犬覺得好玩,就開始購買野兔訓練;後來,身邊其他的養犬人也開始問他要野兔,于是便開始販賣野兔牟利。

據了解,泰安市岱嶽區、肥城市曾于2020年初釋出過公告,行政區域均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獵對象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和山東省保護的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幹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生存環境。

檢察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張某某等人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9月30日,由肥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等人非法狩獵一案一審宣判,有1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及罰金等。另有9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

檢察官提醒,野生動物不僅是一種自然資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資源,是自然生态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系生物多樣性、保持生态平衡,促進綠色可持續發展,以及預防和控制疫病傳播、保障人民群衆身體健康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是以大家要提高認識,不獵捕、不買賣,共同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