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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熱審制度”在清朝的發展為基礎,探究其對皇權統治的重要意義

熱審制度:中國古代于夏天為疏通監獄而實行的對罪犯予以減免或保釋的制度。《中國法制史》對“熱審制度”的解釋為:每年小滿後十日至立秋之前,由大力士左右二寺官員會同各道禦史及刑部承辦司官員,審理發生在京畿的笞、仗案件,并予以減輕發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快笞杖案件的審決速度,避免因天氣暑熱笞杖刑犯暴斃獄中。

“熱審制度”的由來已久,曆史文獻中對其最早的記載來自于西漢時期的《禮記·月令》:

“盂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系。”

明清時代的“熱審制度”就來自于此。明永樂二年,公元1404年,首出此制,始止決遣輕罪,屆寬及流徒以下,命出獄聽候。憲宗成化年間,又有重罪矜疑、徒罪減等、笞罪釋放、枷号疏放等例。清朝自順治朝首提,并于康熙十年形成定制。

以“熱審制度”在清朝的發展為基礎,探究其對皇權統治的重要意義

清朝入關以後,在律法制度方面的推行成為清朝統治中原地區的首推制度,按照“清承明制”的基本理念,順治朝逐漸引入明代施行的各種司法程式和律法制度。“熱審制度”作為彰顯封建帝王仁慈之心、減輕邢獄附加傷害、凸顯帝王正統統治的關鍵刑律所在也被清朝很好的延續下來。

《大清會典》記載:

其例始于順治八年 。凡重罪者矜疑,輕罪者減等,無幹者釋放 。然止于在京問刑衙門行之 。 自順治十年以後 ,傳谕中外, 推廣皇仁 ,每年于小滿後十曰,内外直省一體通行,審拟輕重。

由此可見,在順治八年,首次施行“熱審制度”的時候,僅限于京畿地區的邢獄犯,直到順治十年才開始全面推行。但此時的“熱審制度”并未形成定制,對于實施對象和實行地域也沒有較為明确的界定。而且,較之明朝施行的“熱審制度”,清朝僅僅對于笞杖刑罰才會施以該制度,其施行範圍明顯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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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刑罰

《清史稿·志一百九十·刑罰三》記載:

順治元年,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言:“舊制凡刑獄重犯,自大逆、大盜決不待時外,馀俱監候處決。在京有熱審、朝審之例,每至霜降後方請旨處決。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審之例,未嘗一麗死刑辄棄於市。望照例差別,以昭欽恤。”

黨崇雅乃系《大清律集解附例》的草拟者,更是明朝官員中先投降大順政權後歸降清朝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這些前明臣子在清朝制定國策尤其是沿用前明律法的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熱審制度”即為其為清朝法律制度做出的卓越貢獻之一。

《清實錄·世祖實錄》詳細記載了順治皇帝下令推行“熱審制度”的主要原因:

1、因思及天下之大,罪囚之斃于囹圄者,不知若幹人 。或死于疾病, 或死于饑餓, 或死于刑拷,甚至有死于官卒之虐害囚徒之陰謀。諸如此類未可悉數。朕心為之恻然 。

順治六年,順治皇帝在審閱奏章的時候,對于奏章中奏報的罪囚因天氣炎熱無辜死于邢獄者甚多,頗為感觸,順治皇帝出于“恻然之心”決定接受刑部官員的奏請,施行“熱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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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撫巡按時時申饬該道府,親為清察該州縣, 有犯前弊者,分别參處。庶獄囚之伏法而死者罪屬應得,其餘不至無故而枉死,用昭朝廷立法之仁 。

清朝入關以後,中原地區的反清思想和抗清活動非常頻繁,清朝統治階層非常需要用實際的治國政策或者刑罰手段來彰顯清朝政府的“仁政”統治,以拉攏和安撫中原地區漢民族,并最終達到穩固皇權統治的政治目的。

3、方今時候向熱 ,連曰風霾不雨 。

順治六年的夏季炎熱非常,并且陰雨綿綿,這對于當時獄中刑犯的生存環境絕對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因為獄中惡劣環境的影響,順治皇帝不得不考慮“熱審”制度的施行。

4、前代常有熱審之例。

清朝入關以後,在治國政策和律法制度上多沿用曆史成例,尤其是前明王朝的相關制度規定。“熱審制度”作為曆史悠久的律法制度,乃系彰顯封建王朝統治“仁政”的主要手段之一,清朝對于該制度的沿用,符合當時具體政治環境的要求。

5、仰合上天好生之德 。

封建皇權統治時期,皇權對于“上天”的感覺,并以“上天”的名義統治和愚弄群眾乃系慣用手段。“熱審制度”的基本作用就在于加快笞杖刑犯的審決和處理,從根本上減少了獄中惡劣環境對刑犯的附加傷害。是以,順治皇帝順應“上天好生之德”的感召,推行“熱審制度”也是重要的統治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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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牢獄

對于“熱審制度”的明确設立,《清史稿·志一百九·刑罰三》有過明确記載:

熱審之制,順治初赓續舉行。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實犯死罪及軍、流,俱量予減等。

但康熙朝的“熱審制度”于“四十三年,谕刑部停止。”康熙六十一年,康熙皇帝駕崩以後,皇四子胤禛繼承皇位,是為雍正皇帝。而“熱審制度”在“雍正初複行”的情況則表現出了該制度的另一個重要作用。

康熙朝晚年,皇四子胤禛并未正面參與同其他諸位皇子的奪嫡之争,采取了厚積薄發、深謀遠慮的曲線奪嫡路線,是以隆科多宣讀《康熙皇帝傳位遺诏》,将皇位傳給皇四子胤禛的時候,衆位皇子和朝臣都對其即位合法性抱以質疑态度。是以,繼位之初的雍正皇帝必須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來證明自己的皇權正統和合法性。

雍正在統治之初,用“熱審制度”來完成對刑政的統治,并居于此而彰顯自己統治的正統性和繼位的合法性。這和順治皇帝、康熙皇帝都在統治之初推行“熱審制度”的政治目的基本一緻。

經過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的經營和發展,乾隆皇帝治下清帝國的綜合國力和政策制度等都基本趨于完善和成熟,刑罰制度作為清朝皇權統治的重中之重。自然也走向了系統、成熟的定型狀态。“熱審制度”自然而然也發展成了清朝刑罰手段中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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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熱審,歲于小滿後十日始立秋前一日止(如六月立秋以七月朔日止),由部先期奏聞,頒行中外,笞罪寬免摘釋,杖枷減等保候,徒罪以上在監之犯,鹹令寬減刑具,清理獄舍。惟盜犯 遇熱審不準寬減 。

由此可見,乾隆朝繼續推行的“熱審制度”從施行時間、施行對象、施行範圍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要求和規定,較之順治朝首開施行的“熱審制度”,基本成為一套完善、明确、成熟的配套刑律制度。

清朝推行“熱審制度”不但是刑律方面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在清理冤獄、節省刑獄資源和空間,并通過這一“仁慈”刑獄制度的施行,對進一步維護皇權統治、彰顯統治的正統性方面有着極其重要的政治意義。另外,“熱審制度”的施行對于社會穩定還有着重要意義。

1、間接減輕災荒造成的社會動蕩成因

古代封建社會之是以選擇夏季炎熱之時推行“熱審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因天時炎暑,恐罪囚淹斃,是以重恤民命也。”但更要的則是該制度施行背後封建統治階層的深層考慮。

夏季乃是水災、旱災、蝗災等自然災害的高發時間段,曆朝曆代尤其是清朝時期,在夏季發生自然災害并因為自然災害而引起的災民暴動等嚴重威脅封建皇權統治、動搖統治階層統治根基的負面行動尤為突出。面對如此情況,清朝統治階層除了在儲備救災糧食、加大在災荒過後的就在力度外,還必須從國家法治層面彰顯朝廷“以仁治國”、“仁懷天下”的統治思想。

以“熱審制度”在清朝的發展為基礎,探究其對皇權統治的重要意義

災荒過後的窮苦群眾

“熱審制度”的出發點就是為了減少刑犯在監獄中的附加傷害,本身就是極具“仁慈”的刑罰手段,這對于宣揚清朝政府“仁慈”的治國理念有着重要意義,并以此推延到災民的思想引導和正面影響。這對于減少災民暴動,社會穩定有着重要意義。

另外,在封建社會“上天降下災禍,皆因人事不修”的觀念指引下,從封建統治階層到基層百姓,對于災荒的認識很大程度上會認定就是皇權統治的失誤甚至皇帝失德。這就更需要統治階層在大災以後用具體施政手段或者刑政手段改變群眾的看法。“熱審制度”的重要作用也在于此。

2、“熱審制度”對于輕型罪犯的迅速審決,能夠節約刑獄空間和司法資源,為下一步嚴格懲治犯罪提供了先決條件和資源

“熱審制度”的另一個重要作用,在于減少輕型罪犯對刑獄資源和司法資源的大量占用。在清朝,施行的是“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刑罰制度,而“熱審制度”針對的對象就是五刑制度中的前兩位,因為其罪行較輕、範圍較廣,是以這兩種罪行的犯人乃系五刑中最多的。利用“熱審制度”的推行,能夠大量減少這兩種罪犯對監獄空間的大量占用,減少對司法資源的不必要使用,為接下來進一步壓力打擊罪犯,提供是司法審訊和拘押空間提供了絕對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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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牢獄内部景象

在曆史成例尤其是前明王朝律法制度的基礎上沿用而來的“熱審制度”,對于清朝統治階層在彰顯皇帝仁慈、以仁治國的思想方面,在維護皇權統治、減少反清抗清活動方面,在節省刑獄資源、更好的打擊罪犯方面有着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該制度面對罪犯類型、施行時間和地域的嚴格界定,其非但沒有影響清朝刑律的嚴肅和公正性,反而對于嚴格打擊罪犯、維護律法權威有着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大清會典·卷四十三·刑部》、《禮記·月令》、《清史稿·志一百九十·刑罰三》、《清實錄·世祖實錄》、《上谕檔》、《清實錄·聖祖實錄》、《清實錄·世宗實錄》、《明代司法考》、《中國法制史》、《清史列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