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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賠償協定未達成原因透露:要錢還是要道歉,臨沂中院“考問”張志超

作者:縱相新聞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陸瑩

10月21日,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營運總監李蒙發文透露了張志超案國家賠償協定未達成的原因:臨沂中院當天拒絕向張志超道歉。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今日緻電臨沂中院,從業人員回應稱針對此案法院沒有更新消息和回應,接下來雙方何時再磋商也沒有時間表。

2006年,張志超未滿16周歲時被判強奸罪,蒙冤15年,今年1月份被判無罪。10月20日,張志超原定将與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簽訂國家賠償協定,但直至當天中午十二點半左右磋商結束,現場媒體得到消息:協定并未簽訂,張志超和律師在現場也不願透露協商失敗的原因。

張志超賠償協定未達成原因透露:要錢還是要道歉,臨沂中院“考問”張志超

(圖說:宣判無罪當天,張志超和母親走出法院。)

李蒙曾任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社采訪部副主任,今年8月加入代理張志超案的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李蒙告訴縱相新聞記者,20号當天,臨沂中院方面對多家媒體到場關注事件進展、律師提前向媒體透露可能的賠償金額相當不滿,"沒簽成,另一個原因是張志超堅持要道歉。"李蒙說。

2020年6月1日,張志超正式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788.9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另外希望原辦案機關能夠通過媒體公開向他賠禮道歉。

張志超賠償協定未達成原因透露:要錢還是要道歉,臨沂中院“考問”張志超

(來源:張志超抖音截圖)

據代理律師透露,在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後,張志超曾與臨沂中院達成口頭協定,放棄公開道歉的賠償要求,接受沒有媒體在場的口頭道歉,一次性付清約332萬賠償金。332萬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9萬元以及141.675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即人身自由賠償金的75%。

"當天就是對道歉的事情反複拉扯。"李蒙告訴縱相新聞記者,"張志超始終要求道歉,臨沂中院的法官說,如果你們堅持要求道歉,精神損害就隻能按35%賠,如果你們不要求道歉,就按75%賠。"

按照李蒙的說法計算,若張志超堅持要求道歉,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為66萬餘元,與之前達成口頭協定的141.675萬餘元的精神賠償金相差75萬餘元。

根據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目前最低是人身損害賠償金的35%,最高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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