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一家影視公司将劉德華以及電影《掃毒2》6家出品方公司以侵權糾紛告上法庭,提出連帶賠償9999.9999萬元人民币。部分網友認為該公司的索賠行為疑似“碰瓷兒”。針對此事,8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春海,以及北京漢德律師事務所孫海天律師。
部分網友對該事件的評論 微網誌截圖
劉德華該不該成為被告?
導演阿生表示:《完美情人》是由他擔任出品人、導演、監制、編劇并主演的電影。而《掃毒2》在人物設定、叙事結構、故事背景、人物關系、重要情節、結局表達、人物職業、拍攝表現手法、人物海報設計、片名設計、服裝設計等諸多方面幾乎是“完全”抄襲剽竊了《完美情人》,情節十分嚴重、性質十分惡劣。劉德華作為嚴重侵權電影《掃毒2》的制作人、監制、主演,并作為該片實際控制人,明知拍攝電影時不能侵犯其他作品的著作權等相關權利,但依然以實際行為做出并支援各被告的嚴重違法行為,應與其他被告公司一起承擔侵權責任。這個情況類似《“瓊瑤訴于正”侵權案》,于正須與另外幾家出品公司一起承擔侵權責任。
《掃毒2》與《完美情人》海報對比圖 阿生導演供圖
對于部分網友認為導演阿生及其影視公司的索賠行為疑似“碰瓷兒”,黃春海律師表示,在文學作品與藝術領域内抄襲是非常困難去界定的,導演(原告)有權利提出這樣的觀點與主張(《掃毒2》涉嫌抄襲),但這種觀點和主張在法律上能否成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那就另當别論了。構不構成抄襲,構不構成侵權,也不是按照某一方的觀點為準,法律上自有判斷的尺度。
因為劉德華成為被告,這起官司引發了廣泛關注。對于劉德華該不該成為被告,黃春海律師稱,如果劉德華隻是單純作為演員參與被控侵權作品創作的話,這個訴訟把他列為被告是有一點争議,但也不能完全說是不對。劉德華作為被告在程式上可能是有這個權利的,但是從電影這種藝術創作的形式來講,演員雖然是創作者,但因為創作産生的法律責任是由制片者來承擔的,是以從個人角度來說,他是無需對影片的創作承擔侵權責任的,是以這個訴訟把劉德華列為被告可能是有些問題、有些争議。
《掃毒2》與《完美情人》對比圖 阿生導演供圖
黃春海律師表示,“就影片本身的制作行為來講,不管是他(劉德華)作為監制、制片、演員,還是一個職務行為,他個人如果沒有直接(參與劇本創作),比如說他作為編劇的話可能會有一個抄襲的行為,他如果隻是其他的藝術上的職務的話,從我的了解來講是無需承擔個人責任的。”
《完美情人》是一部什麼樣的電影?
《完美情人》到底是一部什麼樣的電影?紅星新聞記者發現其并沒有在院線上映。阿生介紹,《完美情人》是他擔任出品人、導演、監制、編劇并主演的電影,于2006年在全國發行dvd、vcd影碟,并于2007年至2019年在“優酷網”全國發行,于2007年取得優酷網全年點播前三名影片,優酷網發行版本取名《春天别戀》(又名:《好想再說我愛你》)。本片十周年之際,《完美情人》“導演剪輯版”于2016年年底至2018年在“搜狐視訊”再次全國上映發行。
紅星新聞記者登入優酷以及搜狐視訊,發現已無播放源,搜狐視訊上則僅有《完美情人片花》可供觀看。優酷目前已經沒有該電影的任何介紹資訊。
有網友表示,從9999.9999萬元人民币的索賠金額設定來看,當事人動機還是值得懷疑。對此,導演阿生解釋,“我們之前本來是起訴的5億。因為按照法律條款規定和這次被告的情節特别嚴重、性質特别惡劣的情況,應該賠償非法所得的1~5倍金額,也就是8億~20億。因法院管轄權的原因,才不得不調整為比1億少一進制。”
“抄襲”行為認定難嗎?
常年為影視行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北京漢德律師事務所孫海天律師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表示,對于網友質疑導演阿生及其公司的行為是否是炒作,要分兩方面來看。如果是從法律層面來講,這不是炒作,“因為隻要你認為别人抄襲你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權利去起訴,在法律框内去行使你的權利,正常的訴訟流程都要經過庭審,一審、二審之後才能見分曉。但從社會層面來說,這無疑是一種炒作行為,首先就是原告的索賠金額,9999.9999萬元人民币的高金額就會吸引到媒體、社會公衆的關注,如果是9萬元、99萬元,可能就沒有現在的曝光度與關注度;其次,把劉德華列為被告就是一種炒作,因為一個電影去告另一個電影,你是要去告著作權的權利人,而劉德華作為一個自然人,他是這部電影的演員,也是受雇于片方,這個案子在法律上屬于民事訴訟,理性的原告會在索賠金額上有所考量,且劉德華與片方隻是勞務關系,卻被列為共同被告,他本人在著作權上是無關聯的,隻是看中了劉德華老牌藝人的身份,用‘劉德華’這三個字來消費。”
此類著作權糾紛中“抄襲”行為認定難嗎?如何評判一部作品涉不涉及抄襲?孫海天表示,這要從三方面來講,第一,在先作品的公開發表,涉嫌被抄襲的作品應當公開發表,必須有人知道。需要在一定社會範圍上傳播,令非特定群體能夠了解看到,比如說你單純的是家人朋友看到,這就不是非特定人群;第二,要在故事情節、人物關系等方面深度相同與相似。單一的情節相似是不能單純認定“抄襲”的,不同的編劇受雇于不同的電影片方,可能在創作上還是會存在一定的巧合,但如果你在情節連貫上也是雷同或者一樣,那就可以認定為你抄襲,畢竟人在不同的思想觀念、在社會認知上作為不同的個體接收到的資訊也不會完全一樣,就像世界上沒有相同的兩片雪花,人也不會有相同的指紋一樣;第三,要排除合理的創作來源。《掃毒2》在情節與人物設定上也是警察與綁匪交織的故事,但這作為一種大家都可以想到的人類共同的經驗,被告需要證明自己的創作有實際來源,是有依據的,這樣的話就不能構成“抄襲”。
孫海天表示,普通知識産權一審案件法院的基本審限是六個月,如果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那麼法院受理期間可以申請延長。“不過就目前來看,成都環球博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單訴訟費就要54萬,如果他們不拿出這個費用,法院就會自動撤訴。”
寰宇娛樂有限公司聲明
8月12日,影片出品方之一寰宇娛樂有限公司發聲明回應此事,聲明表示:至今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及相關法律文書。“同時,該電影(《掃毒之天地對決》又名《掃毒2》)是一部原創電影,我司在出品該電影時已得到三位原創編劇邱禮濤先生、李敏小姐及李昇先生的授權,劉德華先生、我司及該電影之出品機關并無侵害任何第三方之著作權。目前,該案件現已交由律師全權處理,我司不再作任何回應。”
紅星新聞記者|張世豪 實習生|王祖曦
編輯|段雪瑩
(下載下傳紅星新聞,報料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