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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産于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作者:京報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甯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封龍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産業正式送出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産于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産品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産品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産品對中國大陸産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共聚聚甲醛産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總産量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中國大陸産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對原産于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釋出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産于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确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被調查産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産于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

被調查産品名稱: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稱: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稱通常被簡稱為POM Copolymer

化學分子式:

-[CH2-O]n-[CH2-O-CH2-CH2]m-(n>m)

實體化學特性:

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鍊及-[CH2-O-CH2-CH2]-嵌鍵(按重量計-CH2-O-含量大于50%)的熱塑性樹脂,且同時滿足以下各項性能名額:

商務部對原産于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經改性後用于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39071010、39071090。這兩個稅則号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産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内。

三、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應于本公告釋出之日起20天内,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資訊、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産和銷售同類産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下傳。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資訊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送出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送出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内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緻。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群組織。

四、查閱公開資訊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下傳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影印本案申請人送出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資訊,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影印案件公開資訊。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如需對本次調查的産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釋出之日起20天内将書面意見送出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資訊,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利害關系方釋出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下傳調查問卷。

《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案國外(地區)出口商或生産商調查問卷》詢問資訊包括公司的結構和運作、被調查産品、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國内(地區内)銷售、經營和财務等相關資訊、生産成本和相關費用、估算的傾銷幅度及核對單等内容。《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案中國大陸生産者調查問卷》詢問資訊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同類産品情況、經營和相關資訊、财務和相關資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内容。《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案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詢問資訊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被調查産品貿易和相關資訊等内容。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内送出完整、準确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資訊。

七、資訊的送出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送出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資訊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送出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要求,同時送出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内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緻。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送出的資訊如需保密,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資訊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資訊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資訊,使其他利害關系方能對保密資訊有合理的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送出的資訊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将視該資訊為公開資訊。

八、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内提供必要資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4年5月19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25年5月19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6個月。

十、商務部聯系方式

位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号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740 65197586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 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trb.mofcom.gov.cn)

商務部

2024年5月19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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