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300萬賓利新車售出前被維修17次,車主開5年不知情,4S店送腳墊補償

記者丨黃辛旭

一輛300萬元的汽車開了5年還能變成900萬元?

近日,車主田先生發現自己5年前花費300萬元在北京一家賓利4S店購買的車輛,竟然維修過17次。而購買之前,田先生對此一無所知。

對此,有不少網友調侃稱:“退一賠三,300萬變900萬。”

圖檔來源:新浪微網誌

更有網友留言表示:“太幸運了吧,我也想買到維修車,就發财了。”

不過,該賓利4S店卻給出理由稱,田先生在購車時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要将傳遞前檢查程式(以下簡稱PDI)告知客戶,賓利4S店的行為并不構成欺詐。

圖檔來源:中原標準時間相關報道截圖

“不論是有怎樣的理由,都不能影響賣家将車輛維修情況告知消費者的義務,這是最起碼的消費知情權。”5月7日,一位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朗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武峰在5月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若銷售方具有主觀上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消費者有權以銷售者構成欺詐為由,要求銷售者‘退一賠三’。”

1 “新車”售出前已被維修17次

早在2016年5月,田先生在北京一家賓利4S店,花費約300萬元購買了一輛賓利車。據田先生介紹,該賓利4S店的汽車銷售員稱,車輛為全新進口整車。“買車後,我開得很愛惜,5年行駛裡程隻有1萬多公裡,也從未有過維修。準備賣車的時候才發現該輛車曾有過17次維修記錄。”田先生表示非常不解。

圖檔來源:中原標準時間相關報道截圖

随後田先生向賓利4S店進行了多番求證,店方最終承認田先生購買的這輛賓利車确實曾維修過,并給出了一份維修清單。該清單與田先生出具的汽車檢測報告内容基本相似。兩份檔案都表示田先生的賓利汽車有多處維修、更換配件的痕迹,包括更換前中網、更換大燈燈圈、拆裝左前輪毂等。

圖檔來源:中原標準時間相關報道截圖

田先生表示,該賓利4S店曾提出送一些腳墊、靠墊等汽車禮品作為補償,但遭到田先生拒絕。田先生認為:“4S店沒有将車輛維修情況和記錄在購車前告知消費者,這屬于欺詐消費者,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圖檔來源:中原標準時間相關報道截圖

而賓利4S店的做法也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300萬的假貨賠一個禮品?車内清新劑嘛?”

圖檔來源:新浪微網誌

不過,賓利4S店也給出了自己的理由,稱田先生的賓利車輛在購買前出現的維修記錄符合PDI檢測及技術處理标準。“汽車作為涉及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安全的特殊商品,在傳遞前确實應當進行必要的售前品質檢測,其目的在于判斷車輛是否符合應有的安全标準和品質要求。是以,隻有屬于該目的範圍内的檢測才可以被歸于PDI檢測,而不能将其範圍任意擴大。”上述律師表示。

圖檔來源:中原標準時間相關報道截圖

該賓利4S店進一步表示:“田先生購車的時間是在2016年,但當時還沒有相關法律說PDI必須要告知客戶,直到2017年3月,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才出了《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中稱PDI需要告知客戶。”

“其實,《指引》屬于行業協會釋出的規範性引導,并不具備強制的法律效益。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過兩次修訂,最後一次修訂是在2013年。田先生2016年購車的時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生效之中。這也意味着無論經銷商有沒有提供PDI檢測報告的義務,都不能影響将車輛維修情況告知消費者的義務,這是最起碼的消費知情權。”上述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圖檔來源:中原標準時間報道截圖

對于賓利4S店的上述說法,田先生并不接受。目前,田先生已經向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了相關證據,表示将通過訴訟的形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2 律師:經營者故意隐瞞才構成欺詐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國内曾出現過最貴的汽車“退一賠三”案。

2014年,一位車主賈女士以520萬元價格購買一輛“全新”勞斯萊斯,卻在車輛出現故障維修時被告知裡程數已被人為修改,不能保修。車主賈女士認為4S店存在欺詐行為,将4S店起訴至法院。曆經三年,該案二審判決結果正式公布,法院認定銷售商構成欺詐,判決經銷商三倍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81餘萬元。

圖檔來源:勞斯萊斯汽車官方微網誌

而重慶的陳先生于2015年花61.98萬元購買了一輛保時捷Macan,直到2017年6月準備賣車時才發現車輛“BOSE原裝音響”是“冒牌貨”。與經銷商協商不成後,陳先生将經銷商告上了法庭。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最終認為,消費欺詐成立,經銷商需“退一賠三”。

那麼,汽車消費中的“退一賠三”究竟是什麼?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這些法律都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全面披露真實資訊以及虛假宣傳的問題。”上述律師稱,在消費過程中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就可以獲得退一賠三的賠償。

圖檔來源:每經記者 董天意 攝(資料圖)

此外,武峰認為,消費者要求銷售者“退一賠三”的适用條件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一般認為,‘欺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構成要件:第一,客觀方面。欺詐方實施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隐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第二,主觀方面。欺詐方有實施欺詐的主觀‘故意’;第三,因果關系方面。被欺詐方系基于欺詐行為而做出錯誤判斷并據此而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即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武峰表示。

不過, 判定“退一賠三”也并不容易。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以來汽車消費維權案298件中181件案件是車主因汽車銷售商“舊車當新車賣”起訴。而181件訴汽車銷售商“舊車當新車賣”的案件中,有76件案件中車主以敗訴告終,占比為42%。敗訴的原因多數是因為車主舉證不足,是以,車主在購車時留存相關檔案将是後期維權的重要證據。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