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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強奸14歲幼女被判刑,出獄後找到證據申訴36年:當年她是17歲1234

故事要從36年前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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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的夏天,21歲的小趙和17歲小吳相識了。

小趙出生在一個勞工家庭,父親一個月工資20多元,母親在廠裡做會計,收入穩定,自己做點小生意,利潤也不錯。在當時那個年代,這樣的家庭條件,是很多人都羨慕的。

當時,小趙在做豆角生意。當他去村裡收豆角的時候,就認識了小吳,兩人聊了幾句,感覺都不錯。

于是兩人便有了來往。

8月的一天晚上,小趙和小吳,以及小吳的姐姐姐夫,約好了一起去看晚會,不巧的是,那天晚上姐姐姐夫有事爽約了。

原本是天作之合的二人世界,卻成了改變小趙一生的轉折點。

當時是酷暑,二人在晚會進行到一半的時候,因為覺得太熱了,便走出去透透氣。于是兩人一邊散步,一邊聊天,就走到了郊外。

小吳的家庭并不理想,父親經常對她打罵,她表示很讨厭父親這樣的行為。小趙聽後,安慰了一番,也覺得小吳楚楚可憐,便心疼得牽上了小吳的手。

一路走來,在月光和夜色的加持下,感情也升華了。兩人除了牽手、擁抱,也難以滿足年輕人旺盛的荷爾蒙,于是,便走進了玉米地,發生了關系。

在第一次發生關系後,兩人又繼續走。小趙勸說着小吳,并且想讓小吳接受父親,去父親安排好的地方工作,但是小吳拒絕了,表示自己不願意去。于是,那晚他們就在北環沙灘露宿一晚,并再一次發生了性關系。

在當時那個年代,有了親密接觸,就是彼此認定了對方是自己的人。

他們也不例外。是以,第二天中午,兩人去開證明結婚。好巧不巧,在車站碰見了小吳的姐姐,姐姐問了小吳幾句,得知已經發生關系後,便強行把小吳帶走了。

第2天, 小趙便被警察局叫去問話了,問的就是那晚和小吳發生的事情。

當小趙如實交代後,公安機關并沒有讓他馬上離開。

再接着,他便被以“涉嫌強奸”被拘留,強奸對象正是小吳。

隻是,有兩個地方讓小趙怎麼也想不明白:怎麼你情我願的事情,就變成了強奸了呢?明明17歲的小吳,發育良好,就是17、8歲的妙齡少女,怎麼變成了14歲呢?

9月,小趙便被以強奸幼女罪逮捕,關進了監獄裡。

他因強奸14歲幼女被判刑,出獄後找到證據申訴36年:當年她是17歲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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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的突發事件,小趙有苦難言。

小趙入獄後,很快就被起訴。審判時,更是出現了一個令小趙覺得莫名的現象:

小吳出現多個出生日期,分别出生1968年5月27日,1972年8月24日,1971年8月24日。最後以小吳生于1971年8月24日(這樣算是13歲),依強奸幼女罪判刑九年。

并且,刑事判決書内容也與事實并不相符:

1985年8月19日晚,趁劇院看音樂會之機,窺見因其父親生氣外出未滿14周歲的小吳(出生1971年8月24日)在劇院門口徘徊,就走上前去以戲票引誘,要小吳同自己一起看演出,觀看中拉小吳的手不放。兩人随後聊天,趁無人之機,小趙對小吳進行調戲。在環北一玉米地,小趙強行要與小吳發生關系,并威脅說“你老實點”。之後,趙某又将小吳帶到沙灘露宿,再次強行發生了性關系。

此前,也就是1981年,小趙因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4年刑滿釋放。刑滿釋放後未滿一年,又以誘騙脅迫手段奸淫未滿14周歲幼女。且屬累犯。判處有期徒刑9年。生效時間是198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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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趙入獄後,在獄中申訴兩次無果。

面對空懸來風的莫名罪名,小趙怎麼也不肯人,在改造過程中,他幹活賣力,監獄方多次往上報減刑,後來在1992年10月份獲得假釋。

回家後的第一件事,他就是要找到小吳,要和她當面對質,這樣才能還自己的清白。

當時,小趙的父母勸他趕緊找個人結婚,他拒絕了。因為他想證明自己的清白。直到2000年,在母親的催促下,他才和一個善解人意、信任他的女人完婚。

結婚後的小趙,也不忘證明自己。這個漫長的過程,是整個30多年。

小趙試圖在小吳家找她,卻得知她已經好幾年沒回家了,誰都聯系不上她。沒辦法,隻好從其他方面找證據。

于是小趙來到當地派出所,查詢到小吳的出生日期是1968年,身份證中的數字也是1968。而并不是當時定案的1971年,由此說來,小吳在案發時已經年滿17歲。

他因強奸14歲幼女被判刑,出獄後找到證據申訴36年:當年她是17歲1234

于是,小趙便以案發時“小吳已經年滿14周歲”、“兩人系戀愛關系”等為由,先後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但都未能成功,均被駁回。

他因強奸14歲幼女被判刑,出獄後找到證據申訴36年:當年她是17歲1234

南陽市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上說到:

針對被害人的年齡,從鎮平縣賈宋派出所調取了1982年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前的戶籍底冊,該戶籍底冊載明被害人的出生年齡為1971年8月24日。該戶籍底冊為原始的戶籍登記,其真實性、可靠性及證明力均高于趙某所送出的目前戶籍登記上顯示的出生年月。

并且該證據也可以與卷宗中被害人的父親、姑媽的證言以及鎮平縣賈宋鄉橋北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證據相印證,是以原審判決認定當年被害人不滿 14 周歲并無不當。

他因強奸14歲幼女被判刑,出獄後找到證據申訴36年:當年她是17歲1234

2019年7月9日,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再次以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正确,量刑适當等為由,駁回了趙某的申訴,希望趙某“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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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據小趙的代理律師提供的資料,當時的情況,遠不止簡單。

1985年,小吳曾手寫過一份《申辯書》講述了那段經過。

“我和趙認識後,就談戀愛。”

“我也沒回家,就和他在外住了一晚。”

并且,在《申辯書》中,小吳還說:“我情願和趙在一起一輩子,我受不了我爹的打罵。”

并表示,是父親執意告小趙強奸,“我爹給我說了一個男人,給錢1千,我不要。後來,我爹知道我和趙一事,又逼我打我不要我。”

據小趙稱,當時小吳的父母找到他家,跟他父母要800元彩禮錢,但是家裡沒有這麼多錢,便沒有給,她父親應該是因為這個選擇報警的。

并且,小趙哥哥在手寫證明中說:小趙被公安分局叫去後,家裡人都以為他在外打架鬥毆,小吳和我妻子還去分局送飯。

小趙被捕後,小吳還在他家住了幾天,直到小吳父親來接走。

結語:

小趙想翻供,除非有新的有力證據,小吳親自作證的話,就希望比較大。

如今,36年過去了,小趙變成了57歲的老趙,一家住在30多平米的廉租房裡,靠低保度日。

法院曾提出,如果是因為生活上有什麼困難,可以提供幫助。他說:不需要幫助,隻想證明清白。

他現在把希望都寄托在小吳身上了。“女兒因為我考不了公務員,我希望能找到她,讓她為我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