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考結束後
有的同學會選擇去打暑期工
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案情回顧
被告楊某系2023年剛參加完普通聯考的畢業生,臨時受雇于被告某公司打暑期工,為該司散發傳單。2023年6月17日,楊某在工作結束後,駕駛兩輪電動車傳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刮撞到行人程某,造成楊某、程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地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程某不負事故責任。
程某受傷後于次日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23天,花費醫療費用共計1.2萬餘元。後經司法鑒定,程某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90天(一人)、營養期90天,後續治療費10000元,程某花費鑒定費用1587元。事故發生後,楊某為程某墊付醫療費7943.22元。對于程某遭受的其餘損失,雙方未達成一緻賠償意見,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新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财産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原告程某對其遭受的合法損失,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未投保任何保險,且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系被告某公司雇請的暑期工,在為公司散發傳單後傳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雖非由公司配發,但楊某考慮到散發傳單的目的地與公司路途較遠而選擇騎行自己的電動車出行,本身并非惡意,且公司無證據證明當時已向楊某作出了禁止駕車出行的訓示,故被告楊某為公司散發完傳單後駕車傳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的行為仍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範疇。楊某駕車造成程某的損失應由作為用人機關的被告公司承擔。
經核實,原告程某各項損失合計4萬餘元。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程某上述損失共計4萬餘元。
畢業後打暑期工時
應當提高安全意識
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用人機關
對于學生暑期工
要加強安全教育
來源:法治青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