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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章丨個人債務執行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産問題研究

律師觀點 | 個人債務執行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産問題研究

專業文章丨個人債務執行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産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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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于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公衆号

作者:馬彧律師、李一丁實習律師

一、問題的提出:執行實務中夫妻個人債務的執行困境

根據目前夫妻雙方個人債務的司法執行情況,基于物權外觀原則,當被執行人名下并沒有個人财産時,執行法院一般不會主動查詢、查封、扣押和當機被執行人配偶名下之财産。如申請執行人如認為被執行人的配偶實際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财産系夫妻共同财産的,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查封、扣押、當機該财産。在查封、扣押、當機相應财産後,法院是否徑行對相關财産進行執行存在不同做法。

即使根據夫妻雙方共同财産的目前法律解讀,能夠推定夫妻當中的債務人應當占有雙方共同财産的一半份額,以此夫妻關系當中的個人債務能夠在一定範圍内得到執行。然而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仍未明确的情況下,關于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财産是否能夠執行、如何保證執行等問題,至今仍未能得到徹底解決,依然存在執行的問題。如,部分法院要求必須先通過代位析産之訴對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再依據通過代位析産之訴确定的财産份額,執行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這一做法雖然保障了執行程式的正當性,但嚴重影響執行效率。也使得很多債務人選擇将财産登記在配偶名下或以夫妻名義登記,抵抗司法執行。

二、實務現狀:先析産再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當機财産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當機,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定分割共有财産,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當機的效力及于協定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的查封、扣押、當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财産的執行。”

根據該條規定,有觀點認為,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财産采取查封、扣押、當機措施後,在未進行析産前,執行法院無權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财産,即必須“先析産再執行”。該方式固然可以可以滿足程式正當性的要求,為執行夫妻共同财産中屬于被執行人的部分提供依據,但該方式會導緻申請執行人必須等待被執行人與配偶之間完成析産或者代位提起析産之訴完成析産後才能繼續執行,這将直接導緻執行周期的拉長,也會由于析産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影響執行的效果。

與該觀點相對,為了執行效率與保障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之間的平衡,有觀點認為應當直接執行夫妻共有财産并為配偶預留一半份額。即直接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财産采取查封、扣押、當機措施,并進行處置,在處置時為被執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份額。該觀點避免了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導緻的執行效率降低,同時通過預留一半份額的方式保障了被執行人配偶的合法權利。被執行人的配偶認為相應财産份額配置設定有誤、不是夫妻共同财産而是自己的個人财産或存在其他異議的,亦可通過執行異議的方式進行救濟。

三、律師觀點:直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産份額,如被執行人

配偶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予以救濟。

筆者認為,執行實務中夫妻個人債務的執行困境源于執行過程中依據的物權權利外觀原則與《民法典》明确的婚後所得共同制之間的沖突,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确與細化規定前,為了平衡執行效率與被執行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産權益,采取直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産份額,如被執行人配偶存在異議的,通過執行異議予以救濟的方式,在目前是更為可行的實務路徑。

即:對于被執行人配偶與被執行人共有的财産,執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當機措施,但應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可以依據《查封、扣押、當機财産的規定》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提起析産訴訟,申請執行人也有權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權利,訴訟期間中止再執行。如共有人未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未代位提起代位析産訴訟的,執行法院有權直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财産中的共有部分,但應為被執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份額。被執行人基于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可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程式進行權利救濟。

這一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有較多的典型案例予以支撐。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

裁判要旨: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當機,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定分割共有财産,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當機的效力及于協定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的查封、扣押、當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财産的執行。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權利,而非提起析産訴訟的法定義務。即并非必須“先析産再執行”。

案例二、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甯01民終1978号

裁判要旨: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當機,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定分割共有财産,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當機的效力及于協定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的查封、扣押、當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财産的執行。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權利,而非提起析産訴訟的法定義務。即并非必須“先析産再執行”。

案例三、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21)魯0203執異166号

裁判要旨:執行程式中可以對夫妻共同财産中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予以程式性判斷并作為可供執行财産,即判斷分析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财産範圍,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确認登記在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産中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部分并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研究室在2013年《執行疑難問題問答二》中總結了多地執行法院實務中的通行做法,即執行依據未否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對于夫妻存續期間的财産推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并以其中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償還債務,同時賦予配偶提出執行異議的救濟途徑。是以,這種做法的前提條件是:

(一)執行依據未确定案件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且經執行程式初步審查排除債務種類明顯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

(二)執行法院控制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财産時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符合兩個前提條件的,推定執行人配偶名下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作出裁定查封、扣押、當機被執行人現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産,處置後以其中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償還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提出執行異議的,依法予以審查。

作者介紹

專業文章丨個人債務執行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産問題研究

馬彧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

專業領域

專注于合同糾紛,擅長疑難案件的争議解決,民商事糾紛解決、金融保險法律事務、公司法律事務等,以積極的态度為衆多企業客戶解決棘手問題,得到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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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丁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擅長合同領域的糾紛解決,專注疑難案件的研究分析。立足當事人立場,着眼當事人訴求,力求妥善解決紛争,獲得滿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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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王夢楠

稽核 / 金芳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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