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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典型案例并結合系列類案對商業秘密的‘秘密點’認定問題進行分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澤吾
商業秘密的“秘密點”确定是侵權比對的起點,也限定了責任承擔的範圍。對于“秘密點”範圍之外的資訊,被告無需為其使用行為承擔商業秘密侵權責任。如果原告不能明确其所主張保護資訊的秘密點所在,法院将據此認定涉案資訊不構成商業秘密,原告需要承擔敗訴結果。在商業秘密糾紛中,原告通常以提供流程工藝、裝置圖紙等方式證明自身商業秘密的秘密點。在這些載體所承載的資訊中,并非全部資訊都屬于秘密資訊,而是包含了部分公知資訊,這種情形是否會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點”認定,往往構成司法實踐中的争議焦點,本期内容針對典型案例并結合系列類案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35号民事裁定書
二、案件名稱
新發藥業有限公司與億帆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申請再審案。
三、裁判要旨
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由于請求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資訊或者經營資訊的類型、所涉領域不同以及侵權行為方式不同,不能将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僅僅了解為是一段文字的集中展現。要區分商業秘密的内容和載體,隻要能夠通過限定的載體範圍提煉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内容就已經具體化,即使涉案資訊包含公知資訊,但不妨礙資訊的整體組合構成商業秘密。
四、案件簡介
案件資訊
1.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新發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發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億帆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富公司)
2.審理情況
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2012)滬高民三(知)終字第62号民事判決書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35号民事裁定書
案件背景
原告鑫富公司是一家主要生産D-泛酸鈣的公司,公司擁有“微生物酶拆分制備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産D-泛酸鈣與D-泛醇”技術。
被告新發公司為提高生産D-泛酸鈣的生産技術和能力,派公司保安部部長、被告姜某某到臨安物色原告鑫富公司職工,實施非法擷取原告鑫富公司生産技術和資訊材料的行為。
鑫富公司起訴新發公司構成商業秘密侵權。
新發公司主張,系争商業秘密包括了大量的生活常識和公知資訊,鑫富公司未明确其主張的具體秘密點,鑫富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并不明确。
鑫富公司主張,系争商業秘密點是技術要點和具體參數,是鑫富公司通過投入巨資試驗得出的,技術要點、具體參數和公知技術構成的整體組合構成商業秘密。
五、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涉案資訊整體構成商業秘密
“本案中,根據科學技術部知識産權事務中心鑒定,原告鑫富公司所主張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名額、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資訊、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資訊的整體組合為非公知技術資訊。”
二審法院:即使涉案資訊包含公知資訊,但不妨礙整體組合構成商業秘密
“關于上訴人所稱的商業秘密中含有公知資訊、内容無法證明、具體秘密點不明确的上訴意見,本院認為,即使作為非公知技術資訊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名額、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資訊、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資訊的整體組合’中含有一定數量的公知資訊,亦不妨礙該整體組合成為商業秘密;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2008)臨刑初字第358号刑事案件及其上訴案件的生效刑事裁判文書,已經根據鑒定報告等證據明确認定鑫富公司受到侵害的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本案中鑫富公司依據上述刑事裁判文書主張權利,不存在系争商業秘密内容無法證明的問題;鑫富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是‘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名額、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資訊、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資訊的整體組合’構成商業秘密,其并非主張保護該整體組合中的特定技術資訊,即使是公知技術資訊的特定組合,亦可作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因而對此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再審法院: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不僅僅展現為文字表述,原告限定商業秘密的載體範圍可以實作商業秘密内容的具體化
“最後,新發公司申請再審還主張,鑫富公司沒有明确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一、二審判決将商業秘密資訊和公知資訊的整體組合作為商業秘密保護違反科學常識、沒有可操作性。本院認為,新發公司之是以提出上述主張,是因為其認為鑫富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技術資訊即‘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名額、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資訊、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資訊的整體組合’比較抽象,其主張實質上是要求新發公司在商業秘密的載體即10份鑒定材料的基礎上具體描述商業秘密的内容,以便于其按照二審判決的要求停止使用。一般來說,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權利人應當描述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但是,由于請求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資訊或者經營資訊的類型、所涉領域不同以及侵權行為方式不同,不能将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僅僅了解為是一段文字的集中展現,不能對商業秘密具體内容的描述提出過于嚴苛的要求。本案中,鑫富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業秘密屬于該公司獨立研發且獲得2003年度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備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産D-泛酸鈣與D-泛醇’技術中的一部分,包含生産工藝、操作規程等比較豐富的技術内容;新發公司采取明顯不正當的手段有針對性地非法擷取鑫富公司的商業秘密,表明新發公司對商業秘密的内容是明知的,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也是非常清楚的;鑫富公司在新發公司非法擷取的大量技術資訊和材料中選擇了10份作為鑒定材料,其中鑒定材料3-10(共有19頁)是其商業秘密的主要載體,可以說,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的内容已經進一步具體化。在此情況下,新發公司對其應當停止使用的商業秘密範圍是清楚的,不存在判決無法操作的問題,是以,鑫富公司未進一步具體描述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并無不妥。”
六、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确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體内容。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對該明确的部分進行審理。
權利人在第二審程式中另行主張其在一審中未明确的商業秘密具體内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與該商業秘密具體内容有關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商業秘密鑒定規範》(2023)
3.4 秘密點&秘密點說明
秘密點是當事人主張的商業秘密資訊的具體内容;秘密點說明是對秘密點進行描述和說明的檔案。
七、類案梳理
類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号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博陽公司是“光激化學發光分析系統通用液”技術秘密的權益人。博陽公司的前員工離職後進入愛興公司,并向愛興公司披露前述技術秘密。愛興公司使用前述技術秘密生産體外診斷試劑盒并予銷售。博陽公司以前員工、愛興公司前述行為構成對其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為由提起商業秘密侵權訴訟。訴訟中,博陽公司主張其技術秘密為關于光激化學發光技術的8個技術方案,展現上述技術方案的載體為博陽公司的《LiCA通用液生産工藝規程》《發光微粒品質标準》等工藝檔案。對此,前員工、愛興公司認為,博陽公司的工藝規程等檔案僅反映了技術方案1-8中零散的、個别的要素,技術方案1-8包含18個要素,載體檔案僅涉及6個要素,更沒有一個檔案能夠展現完整的8個技術秘密方案中的任何一個,是以博陽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秘密的8個技術方案的完整内容與其送出的工藝規程等載體檔案不具有對應性,不能證明上述8個技術方案歸博陽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關于秘密點中的‘感光微粒沒有包被多糖’内容,文獻1和5中并未明确載有‘感光微粒沒有包被多糖’的内容,文獻1的實施例中有關的感光微粒和發光微粒産品,均來自于博陽公司,且實施例中亦未公開‘感光微粒沒有包被多糖’的内容。其次,關于秘密點中的‘CV≤20%’,程某、愛興公司送出的文獻中雖有CV的具體數值低于20%,但并未有設定CV值上限。由于CV值越小對于工藝的要求越高,設定CV值的上限具有降低成本的商業價值,該數值上限并非無需付出一定代價就能獲得的資訊。再次,博陽公司所主張的8項技術秘密均系由多項技術特征所組合而成的完整技術方案,程某、愛興公司送出的文獻所針對的均系技術方案中的某一技術特征,并無完整披露技術方案的文獻。程某、愛興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博陽公司所主張的每項技術資訊系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簡單聯想即可獲得,即使有關文獻已經披露博陽公司所主張的技術資訊某一特征,亦不足以影響該資訊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
最高法二審認為:
“本院認為,技術秘密通常以圖紙、工藝規程、品質标準、操作指南、實驗資料的形式來展現,權利人為證明其技術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會在展現上述技術秘密的載體檔案基礎上,總結、概括、提煉其需要保護的技術資訊,其技術秘密既可以是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資訊。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資訊時,反不正當競争法對技術秘密的保護實際上是對該部分技術資訊的保護,而不是保護由該技術資訊與其他非技術秘密的技術資訊共同構成的技術方案。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完整的技術方案時,反不正當競争法對該技術秘密的保護實際上也是對該完整技術方案的保護。權利人在從其技術資料等載體中總結、概括、提煉秘密資訊時,應當允許将其具有秘密性的資訊結合現有技術及公知常識形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請求保護。權利人從其不為公衆所知的工藝規程、品質控制标準等技術檔案中合理提煉出的技術方案,隻要不為社會公衆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本案中,博陽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為8個技術方案,每一技術方案包括若幹技術資訊,在後技術方案對在前技術方案的技術資訊作出進一步限定或增加,進而形成層層遞進的技術方案。”
類案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号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雖然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技術資訊已經為公衆所知悉,但重新組合設計成新的技術方案,無法公開獲得,應當認定該技術方案不為公衆所知悉。
本案中,原告中金公司明确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是涉案産品設計圖紙所承載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圖樣畫法(表達方法)、局部放大視圖、明細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術要求。被告南元公司辯稱,中金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密點不明确,且屬于公知技術。趙某、吳某、金某、姚某均辯稱無法獲得技術圖紙。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資訊已經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但涉案技術資訊系經重新組合設計而成的新的技術方案,既無法通過查閱公開資料或其他公開管道得到,也無法通過反向工程測繪産品實物直接獲得,故這些技術資訊不為公衆所知悉,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類案三: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831号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算法的部分代碼公開并不影響算法整體構成商業秘密
本案中,原告邁瑞公司的技術人員劉某、徐某、桑某、王某等先後入職邁瑞公司,參與研發或接觸過邁瑞公司的商業秘密,之後這些員工入職被告理邦公司,并将邁瑞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非法披露給理邦公司。邁瑞公司起訴理邦公司構成商業秘密侵權。邁瑞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商業秘密為心電算法,并稱該技術秘密是通過計算機軟體為載體來展現,邁瑞公司送出了拷貝該計算機軟體源程式的CD光牒來說明該技術秘密的内容與載體,并将該CD光牒以密封加密碼的方式送出給原審法院。
法院認為:“邁瑞公司心電算法作為一個整體,其對應的源代碼由各個函數構成,并且函數之間存在互相調用、互相配合,而不是簡單的羅列、疊加,隻有在這些函數全部存在,并且按照既定調用關系執行,才能實作心電算法的全部功能,缺少任何一個部分代碼,無論這部分代碼公開與否,都使心電算法不完整,不能實作原有的全部功能,是以,從整個心電算法層面來講,不能将函數割裂來看。”
八、實務經驗總結
1.商業秘密的“秘密點”确定要區分内容和載體。商業秘密的“秘密點”是指商業秘密的具體内容,而非載體。商業秘密的“秘密點”可以有多種載體,例如圖紙、工藝規程、品質标準、操作指南、實驗資料等,載體的數量并不等同于“秘密點”的數量,需要從涉案資訊持有者限定的載體範圍内提煉出具體的商業秘密内容。
2.在商業秘密訴訟中,如果涉案資訊中的部分資訊為公知資訊,不妨礙整體組合構成商業秘密,隻要這種組合無法從公開途徑獲得即可。
(原标題:單個技術資訊為公知資訊不妨礙整體組合的“秘密點”認定)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澤吾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