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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産制度對古羅馬時期産生的影響有哪些?

作者:曆史有魔力

#曆史開講#

一、非主流的奴隸人格化

衆所周知,奴隸是古代和直到上個世紀的現代社會和經濟的支撐性因素。建城之後,羅馬在很長一段時期内雖然存在奴隸,但是在數量上卻不具備重要的地位,這稱之為“家庭奴隸制”。

由于羅馬擴張戰争的進行,自第二次布匿戰争以來,奴隸的數量在羅馬出現了井噴式的增長,奴隸制也在法律上慢慢地确立起來。

特有産制度對古羅馬時期産生的影響有哪些?

這種把人視為所有權客體的制度源于萬民法,也就是各國通用的法;自然法中無奴隸制,在那裡人人自由在優士丁尼看來,奴隸制是違背自然的,是原罪。奴隸就像長沙臭豆腐一樣,聞起來臭吃起來香。在羅馬,人分為奴隸和自由人,奴隸是差別于自由人的。何為自由,西塞羅對自由下的定義是:

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生活的力量。自由的人是那些追随正确事務的人、對自己的義務感到高興的人,精心安排生活道路的人,不是因為害怕而服從和尊重法律,一言一行,乃至于每一個念頭,都自覺自願的人,

所從事的事業和行動全都始于自身并終于自身的人,除了自己的意志和判斷,沒有其他事情能對他産生更大影響的人。四優士丁尼對人的這種分類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既反映了主人和奴隸的階級劃分,又反映了生物人作為私人或公家的所有權客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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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元1世紀到公元2世紀期間,奴隸的處境是非常痛苦的,在農莊經濟為主的背景下,以降低成本為主要手段,以最大限度擷取利潤為目的奴隸作為主要勞動力,盡量被壓榨和減少其花銷使得奴隸的生存條件極為悲慘。

奴隸在亞裡士多德的《政治學》中被定義為有靈魂的工具,瓦羅(前116年-前27年)在《論農業》中把奴隸定義為“會說話的生産要素”,與“半能說話的生産要素”牛和“啞巴的生産要素”車子并列。“我們都說,經濟從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法律。

3世紀危機後,農業與城市的關系改變、經濟凋敝、商業活動衰退,主要的表現就在于奴隸制經濟的消亡及以佃農制的形式将自由勞動力固定在土地上。随着奴隸制莊園經濟的衰落、佃農制的興起,奴隸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轉變。慢慢地,由于奴隸制違反自然,立法者鼓勵解放奴隸、規定奴隸可以通過解放成為解放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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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選擇也有經濟考慮。人們發現,一個奴隸的遭際越是接近自由人,他便越發有用。奴隸的解放有五種方式,分别是教堂解放、執杖解放、在朋友間解放、書信解放以及遺囑解放。

為了擴大羅馬市民的數目,賦予解放自由人與前主人完全一樣的地位。優士丁尼表達了改善奴隸地位的願望,這與基督教的影響有關。通過他的活動,解放變成不僅僅是自由權,而且是市民權的贈與,前者是由主人完成,後者則由皇帝完成。

在羅馬法1300年的漫長曆程中,奴隸身上作為人”的屬性與“物”的屬性受經濟社會情勢作用而慢慢從“物”趨向于人。國特有産制度的建立和被廣泛接受,奴隸獲得了從事商業貿易的能力并且使得作為特有産的這部分财産從主人的财産中獨立出來,奴隸是以得到了市場經濟中的相對獨立的法律人格。這種改變使得被物化了的奴隸獲得了拟制的人格,這種拟制人格至少在奴隸以特有産從事經營活動的時候是實作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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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作财産分離和權利分離

一是财産分離。特有産設立的關鍵是财産分離,即把一部分财産從主人自己的财産中分離出來,但是後續的維持這種财産的分離狀态成為特有産存在的關鍵。“這種分離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塞勞指出:“特有産實際控制在家子或者奴隸手中,排斥家父的所有權,從家父個人财産中進行的這種财産分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企業主活動的重要組織性基礎,基于這部分财産的存在,裁判官才可能把主人的貴任設立為有限責任。”

就像今天有限制責任公司存在财産混同問題一樣。為了防止财産混同問題,真正實作主人的财産和奴隸的特有産分離,法學家們規定分開做賬制度,即主人的财産要和設立了的特有産分開做賬。如今我們仍然沿用了這一天才發明,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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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及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在證據章節中規定了用于事後證明的會計賬簿制度。

二是權利分離。在主人财産與奴隸持有的特有産分離的基礎上,特有産制度還成功地把特有産上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開來。首先來探讨所有權部分的問題。所有區分為事實上的所有和法律上的所有。

在法律意義上奴隸僅僅是持有特有産,主人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特有産所有人。如何對持有和所有進行區分呢。答案是借助對當事人締約的主觀意圖的辨識和界定他權人對特有産的經營權的邊界。

特有産制度對古羅馬時期産生的影響有哪些?

奴隸作為持有人的權利包括對特有産的處分權,這是一種接近完全的管理權,包括轉讓、抵押等為了特有産的利益進行的行為。之是以給它戴上接近的帽子,是因為這種處分權是有一定限制的:設定擔保将被視為是變相抛棄特有産,當然如果是為了特有産的經營除外。與此同時,奴隸也不能從特有産中實施贈與,如果有的話也是變相抛棄。

三、促進投資者的積極性

有限責任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偉大創造,即使發電機和蒸汽機也不能和它相提并論,因為它是最偉大的發現。“投資者投資一項産業或者貿易一般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這就使得投資者因為害怕經營失敗導緻自己名下的财産受到牽連而對投資采取小心翼翼的态度。要知道,古羅馬時期的貿易風險更是巨大。

在地中海及其沿岸的貿易,惡劣的天氣常常使得投資者血本無歸,是以背負巨額債務。作為古羅馬有限貴任制度的特有産制度的天才發明,使得投資者可以通過挑選奴隸代言人在特有産的範圍内從事各種貿易活動,進而保護投資者個人财産不被商業債務所累。

特有産制度對古羅馬時期産生的影響有哪些?

在從事經營活動之前将可能承擔的責任限定在了一定的範圍内,這對于促進羅馬投資者從事企業經營貿易活動是極其重要的。

奴隸作為締約相對人,由于主人特有産的設立,有了從事商業的資本。因為通過經營活動可以為主人攝取利益進而提高主人對自己的賞識或者增加自己的特有産,是以在進行商業活動攝取利益方面顯得尤為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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