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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醫生被醫院索賠80萬,究竟為何!

來源:餘姚市人民法院

花重金培養進修、讀博

離職醫生被醫院索賠80萬,究竟為何!

2008年9月,林某經過層層選拔成功入職餘姚A醫院,成為該院的一名急診醫生,雙方簽訂聘用合同。

2011年6月2日,A醫院選派林某去美國研究所進修學習,學習時間為兩年,并簽訂了一份《協定書》。雙方約定,林某進修結束後必須按時返院,并在該院工作服務十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滿十年的,資助款需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此後,林某按約赴美,期間共收到院方支付教育訓練費、差旅費、工資等32.9萬元。

2013年8月,林某結束進修學習,傳回A醫院服務。

在工作兩年多後,林某又向院方申請攻讀全日制急診醫學博士研究所學生,院方對林某的申請非常支援,并且配合林某辦理了解除聘用關系手續。為此,雙方還簽訂了《攻讀博士研究所學生雙向協定》,協定中約定,學習期間,林某雖解除了與院方的聘用關系,但院方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同時約定,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履行承諾回到醫院工作,若違反此承諾,林某須給予院方按照讀博期間補助标準2倍的賠償金。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在醫院服務不少于十年,不足服務年限的,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賠償金。

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讀,期間院方根據協定先後向林某支付經濟補助總計24.4萬元。

“鍍金”歸來毀約跳槽

2019年3月,林某學成即将回歸,A醫院卻收到了林某的書面告知書,告知其将入職于浙江某醫院。院方認為自己為培養林某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沒想到卻是這樣的結果。

2021年4月,A醫院将林某起訴至餘姚法院,追究其違約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及違約金總計87萬元。

對此,被告林某辯稱,赴美進修期間,原告為被告出的是生活費,包括來回機票等交通費用,并非教育訓練費,且協定約定的十年服務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所謂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沒有依據;讀博期間,被告仍在原告處工作,參與了大量的論文撰寫、課題研究、重點實驗室成果等,為原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法院:違背誠信原則,支付80餘萬元

離職醫生被醫院索賠80萬,究竟為何!

庭審中,雙方緊緊圍繞被告是否應按約支付原告賠償款以及支付賠償款金額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兩份協定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兩份協定書中約定十年服務期,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告均應按約履行。

★關于第一份赴美進修前簽訂的《協定書》。原告主張10000元/年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性質等同于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機關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機關提供的教育訓練費用,故10000元/年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合理合法。根據被告實際服務期限26個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教育訓練費用、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等33.6萬元。

★關于《攻讀博士研究所學生雙向協定書》。原告已按約支付被告經濟補助24.4萬元,但被告博士畢業後從未在原告處工作,故被告應退還該筆經濟補助24.4萬元。

同時,被告未按約傳回原告處工作,顯屬違約,該份協定中約定的另一倍賠償金實際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違約金。對此,綜合考慮被告違約行為的情節、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認定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24.4萬元。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教育訓練費、經濟補助,支付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賠償金等總計82.4萬元。林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甯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典型意義

人才是醫院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參與醫療市場競争的動力和根源,具有決定性意義。如今,企事業機關越來越重視人才培養,其中,選派優秀人才進行教育訓練進修并約定服務期是常見的人才培養方式之一,在培養期間,機關将花費大量時間和經濟成本。實踐中,往往存在學成後違約拒絕回原機關工作的情況,不遵守相應服務期要求,導緻原機關的心血付之東流,人才流失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時,黨的十八大報告亦将誠信确立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關于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可見,誠實信用原則是每一個民事主體的價值準則。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支援和資助下,進行了高素質教育,本應愛崗敬業,但卻未能遵循誠信之基本要求,擅自與其他機關簽訂勞動合同,拒絕回原機關履行服務期。在此情況下,餘姚法院全額支援了違約金的數額,明确對被告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不僅可以讓企事業機關中存在與被告相似情況的員工引以為戒,更是弘揚了誠信、敬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機關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教育訓練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教育訓練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機關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機關提供的教育訓練費用。用人機關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教育訓練費用。

用人機關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教育訓練費用,包括用人機關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教育訓練而支付的有憑證的教育訓練費用、教育訓練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教育訓練産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