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遷在給友人任安的一封信《報任安書》中寫道:“孫子膑腳,兵法修列。”對此,課文(高中國文第六冊)注釋為:“孫子指孫膑,戰國時大軍事家,因受陷害而受膑刑。”工具書中對膑刑的注釋為:“一種剔除膝蓋骨的酷刑”(《辭源》、《辭海》都注此說)。雖然課文的注釋并未明确指出孫膑所受的是剔除膝蓋骨的酷刑,但實際上認同了上面的注釋。
在大多數人看來,孫膑這個名字,不就意味着他是一個受過膑刑去掉膝蓋骨的人嗎?

影視劇《戰國》中孫膑劇照
筆者認為,課文中的注釋讓人容易産生懷疑。《報任安書》中司馬遷明明說的是“孫子膑腳”,怎會變成剔除膝蓋骨呢?腳盡管能指小腿,但也不是膝蓋骨啊。何況司馬遷在《報任安書》的後文中緊接着又說:
“及如左丘無目,孫子斷足,終不可用,退而論書策,以舒其憤,思垂空文以自見。”
可見,司馬遷自己為“膑腳”做出了明确注釋。孫膑受的是“斷足”之刑,亦即把腳砍掉的刖刑。
對此《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中也說得很清楚,孫膑至魏國後,“龐涓恐其賢于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顆之,欲隐勿見”。所謂“刑斷兩足”就清楚地說明了孫膑受的是斷足之刑。東漢王符《潛夫論》雲:
“孫膑修能于楚,龐涓自魏誘而刖之。”
“刖之”二字明确說明受的是斷足之刑。綜觀司馬遷及稍後王符的記載叙述,足以證明孫膑并沒有被剔去膝蓋骨,他的膝蓋骨好好的,就是雙足被人砍去了。
影視劇《戰國》中孫膑與龐涓劇照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司馬遷說得很明白的“孫子斷足”的史實,被誤認為是受了剔去膝蓋骨的膑刑呢?筆者認為其根本原因,在于對中國古代刑罰因襲沿革了解不夠,誤以為“膑刑”就隻是指剔除膝蓋骨。
“膑刑”,為古代五刑之一,确實是剔去膝蓋骨。《玉篇》:“膑,去膝蓋,刑名”,《集韻》:“膑,刖也”,《周禮·秋官》鄭玄注: “刖,斷足也,周改膑作刖。”由此不難發現膑刖二刑的差別及其沿革流變。膑刑作為周代以前的一種刑罰,處罰較重,施膑刑後,膝蓋骨喪失,人不能行走。到周朝改膑為刖,刖刑較輕,受刖刑斷足後,腳雖失去,但安上踴乃行走。
是以當齊國使者出使魏國時,孫膑能夠“陰見齊使者”。假若孫膑受到膑刑,是無法暗地裡見齊使者的。對于膑刖二刑的這種變化,清代法學家沈家本說:“唐虞夏用膑,去其膝蓋骨也;周用刖,斷足也。”(《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六》),這論斷是符合曆史事實的。
由于周代改膑刑為刖刑,又由于習慣和傳統使然,人們在稱呼刖刑時,往往會用周代以前的膑刑代替周代的刖刑,因而出現“名同實異”的現象,亦即刑罰的名稱相同而刑罰的内容相異。
對此,沈家本解釋說明的很清楚:“周用刖,斷足也,凡于周膑者,舉本名也。”其中,“舉本名”就是使用原先的稱呼。 “孫子膑腳”大概就屬于這種“舉本名”而造成的誤解吧。司馬遷“舉本名”而造成後人的誤解,這恐怕是司馬遷始料不及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