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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智航|人形機器人身體構造的法哲學審思

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鄭智航|人形機器人身體構造的法哲學審思
鄭智航|人形機器人身體構造的法哲學審思
鄭智航|人形機器人身體構造的法哲學審思

人形機器人不僅要求具備人類的智力,還必須擁有類似人類的身體,進而塑造出具有實體形态的通用人工智能。人的身體不僅是生物學意義上的肉體形态,也是人的全部感覺和内在精神生發的重要場域,更是社會關系形成的基本節點。身體和精神是人的主體性生成的核心基礎。人的身體通過發揮感覺能力和運動經驗參與認知活動,通過完成有意識的或無意識的行為來進行社會活動。人的身體、與身體相關的非精神要素、人的精神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人形機器人的本質就是對人類身體的仿造和對人類行為的模仿。通過技術手段仿造經過數百萬年自然發展而來的“人”的形态與功能,将會導緻“人”這一概念的異化。這一過程割裂了身體與精神的統一關系,存在消解人對于他人的認知統一性、技術濫用、人權危機等一系列風險。人形機器人産業的發展必須摒棄技術中立的觀念,重視“人的形式”在法治中的價值。

鄭智航|人形機器人身體構造的法哲學審思

19世紀以來,人的主體性完成了從“意識主體”到“身體主體”的轉變。人形機器人的出現對人的主體性帶來了挑戰。随着人工智能和仿真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形機器人正逐漸成為繼大模型之後的新一波人工智能發展浪潮。這類機器人不僅追求智能化的思維,還強調具備與人類相似的身體結構,進而塑造出具有實體形态的通用人工智能。目前,科學界和産業界都在積極推進人形機器人的研發和生産,甚至有人将2023年定為人形機器人發展的元年。馬斯克預言,人形機器人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未來可能超越特斯拉汽車業務。據麥肯錫報告,到2030年,全球約有4億個工作崗位可能被自動化機器人取代,按20%的滲透率和每台人形機器人15萬至20萬元的價格估算,全球人形機器人市場的規模可能達到12萬億至16萬億元。大陸更是将人形機器人的創新發展視為推動新型工業化的重要支撐。2023年10月,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了《人形機器人創新發展指導意見》,對中國人形機器人總體發展思想、發展目标和重點任務進行了規劃和部署。從基本的構成原理來看,人形機器人是大模型與人類身體形态的融合。它借助人類的身形外觀,模仿人類的身體語言,借助通用大模型實作行為操作,甚至是融入人類社會。其核心在于智能體借助仿真人的身體模拟人類行為,與環境和他者建立互動關系,進而形成對世界的了解和改造。

人形機器人在智能工業、智能醫療、智能家居等領域展現出廣闊的應用前景。然而,與其他機器人一樣,它也面臨着資料安全、隐私、算法歧視、生成有害資訊和知識産權等方面的挑戰。從法哲學角度看,人形機器人具有“人”的外觀和近似于人的行為。但它割裂了人身體與精神的統一性,挑戰了人差別于動物的本質規定性,動搖了人的主體性,因而破壞了現代社會法律的基石。本文将從法哲學的角度探讨人的身體意義,以深入了解和應對人形機器人帶來的挑戰。

一、人的身體的法哲學意蘊

人形機器人的顯著特征在于其外形與人類極其相似。同時,它還能夠像人類一樣感覺并響應外界。與大型語言模型人工智能追求在意識層面類人化的目标不同,人形機器人則緻力于在外觀上實作這一突破。不同于物的軀殼,人的身體是人類社會活動具有文化意義的基礎。尼采說:“身體是一種偉大的理性……你所謂的精神,也是你身體的工具……”在尼采之後,現代社會科學充分讨論了人的身體及其相關的無意識、欲望、感覺運動等非精神要素對于人之本質的重要意義。是以,從法哲學角度探讨人的身體的社會意涵與法律屬性,能夠進一步明确人形機器人對“人”這一概念及其社會屬性與法律地位造成的沖擊。

(一)身體、感覺與人的概念

人是精神和身體以及與身體相關的非精神要素的統一體。早在古希臘時期,哲人們就認為身體與精神之間具有不可分性。亞裡士多德認為,靈魂從質料之中發展出來,并成為身體的目的和保持了身體的完善性,進而成為人類活動的本原。然而,此種觀點重在闡釋靈魂或是意識對于人的重要性,輕視了人的身體。無論是柏拉圖或是笛卡爾,都将身體與精神意識相對立起來。伴随着啟蒙運動,人們愈發認識到身體對于人的主體性的重要性。不同于笛卡爾“我思故我在”對人精神意識的重視,啟蒙思想家拉美特利從唯物主義出發,提出了“身體哲學”。“靈魂的所有功能都依賴于大腦和整個身體的精細器官,而且,除了這些器官它什麼都不是。”而後,以塗爾幹、莫斯、尼采、梅洛-龐蒂等為代表的哲學社會科學家們開始讨論個體身體的文化意涵。他們認為,個體的身體是社會構成的基礎,将身體視為社會文化建構的基石。馬克思強調,身體具有強烈的屬人性,是人類獨有的。這是因為精神、意識、理性和感覺都是人所特有的,并且這些要素高度依賴于人的身體。布迪厄的“具身”(embodiment)理論更是将人的身體作為場域中的主體。社會文化的建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人的身體實踐所累積的經驗。人的概念主要由身體和精神兩個基本要素構成。身體是自然生理結構、行為方式結構、情感體驗結構和思維觀念結構的有機結合。隻有當這些要素融入人的身體,身體的感覺才能轉化為精神感覺和實踐感覺。

身體對于人而言,具有多重重要意義。首先,身體是人及其世界存在的基石。人通過身體感覺外部世界,身體在人與對象之間扮演着資訊傳遞的關鍵角色。沒有身體,人便無法形成感覺和感受性,進而無法确認自身及外在世界的存在。身體不僅産生了感覺,還激活了存在,具有本體論的重要性。其次,身體確定了人對世界把握的完整性和整體性。與身體部位相比,身體的感覺具有整體性。馬克思把這種完整的感覺稱為“全部感覺”,隻有完整的身體才能形成這種感覺。若身體缺乏完整性,人的感覺将變得殘缺,對世界的把握也将不完整。身體的功能遠超過其各部位功能的簡單相加,它在整體上形成了一種完整的世界感覺。最後,身體反映和表達着人的内在情感和真實态度。内在情感和真實态度是身體在外在事物的刺激和影響下形成的一種感覺和反應。而這些感覺和反應又通過身體表達出來,使他人能夠解讀和了解。人們主要是通過對身體反應的解讀來認識他人的内在情感和真實态度。

(二)身體的法律制度構造

人類的身體是肉身與精神的結合,隻有在社會系統中,它才能獲得作為“人”的意義。瑪麗·道格拉斯認為,身體的實體特性與精神特性是高度統一的。生理意義上的身體隻有在社會系統進行社會實踐,才能夠獲得普遍意義。倘若離開了社會系統和社會實踐活動,人的身體就淪為了軀殼。然而,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身體具有強烈的脆弱性。它除了極為容易招緻自然災害、生理疾病等因素的侵害之外,還可能遭受他人的攻擊。哈特提出,人是血肉之軀,缺乏其他動物所具有的保護自己免受攻擊的肉體結構。人的身體容易受到攻擊和傷害,是不言自明的事實。是以,法律需要對身體進行充分保護。現代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身體免受侵害。

首先,從價值尊嚴的角度,法律對身體進行了保護。社會的進步使得現代法律制度更加關注人的身體權益,并傾向于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進行保護。這主要展現在對人的價值尊嚴的法律保護。1789年,法國頒布的對世界産生深遠影響的人權宣言規定:“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面前一律平等。”人權宣言将人的價值尊嚴置于至上地位,開了用根本法保障人的價值尊嚴的先河。此後,世界多數憲制國家都在其基本法或憲法中作了類似規定。例如,德國基本法規定:“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除了以根本法的形式保障人的價值尊嚴,現代國家還注重通過其他基本法律來落實這些規定。以中國為例,在民事方面,大陸民法典對保障人的價值尊嚴作了系統性規定,“總則”“人格權”“婚姻家庭”等編都有詳細規定可見,如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刑事方面,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價值尊嚴進行了充分的保障。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上述主體對審判、檢察和偵查人員的人身侮辱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又如,刑法第246條規定,禁止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诽謗他人。

其次,從具體權益層面出發,法律對身體進行了全面保護。在現代法律制度中,身體權被視為人的基本權利。具體而言,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享有的支配權,以及維護其安全與完整的權利。憲法、民事法、刑事法、經濟法,乃至國際法中的相關規定共同構成了一個保護自然人身體權的嚴密體系。總體來說,對自然人身體權的法律保護主要展現在保障身體完整、行動自由以及對自己肢體、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的支配權。在大陸的法律規定中,存在大量保障人的身體權益的規定。在身體完整方面,刑法第234條、第235條規定,不得故意或過失傷害他人身體,不得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在行動自由方面,憲法第37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在支配身體方面,民法典第106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最後,從權益救濟的角度來看,現代社會中人的身體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對業已發生的侵害進行救濟。除了以價值尊嚴和身體權等方式保護身體外,現代法律制度也充分意識到人的身體可能遭受侵害的問題,并提供了相應的救濟手段。遭受身體侵害的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仲裁委員會等尋求法律救濟。從侵害身體的主體角度看,可以将主體區分為公權力主體(如國家機關)和與被侵害主體具有平等地位的私權利主體。對于這兩類主體對人的身體造成的侵害,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方式。就前者而言,法定的權益救濟方式主要包括國家賠償,對國家從業人員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就後者而言,輕微的侵害行為一般采用民事救濟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賠償費用、賠禮道歉、恢複名譽等,嚴重的侵害行為可能上升到刑事層面,侵害人将面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懲罰。總體上講,現代法律制度主要以精神賠償、金錢賠償以及更為嚴厲的限制自由、剝奪生命等方式對遭受身體侵害的人進行救濟,實際的救濟水準随被侵害人年齡、受傷程度、所處地區以及侵害人經濟狀況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二、人形機器人對“人”的概念的異化

人形機器人是利用人工智能、材料科學和仿真技術對人體進行技術拓展的産物,其設計目的在于賦予人工智能以人類外觀的顯著特征。這種設計不僅拉近了人與機器之間的實體距離,還利用了人的感官來增強人對智能體的情感認同。正因如此,這種通過技術實作的具身化在一定程度上對“人”的概念産生了異化。

(一)人形機器人的生成:智能體的身體建構

從起源來看,技術是人類借助于外在的力量來提升自身作用于自然的能力。随着技術的發展,技術與身體的結合愈來愈緊密,并出現了身體的技術化和技術的身體化兩種趨勢。就身體的技術化而言,克裡斯·希林認為它主要包括替代身體、拓展身體和虛拟身體共同體變革三種形式。其中,替代身體主要關注于利用技術修複或恢複身體原有的功能。拓展身體,強調的是運用技術手段來拓展身體的功能,補充或者增強身體對外界環境的适應能力和駕馭環境的能力。虛拟身體共同體變革,強調的是運用技術來創造一些人們群體性存在的方式,進而突破時間與空間對人的身體的限制。技術的身體化,則是指在技術發展和運用過程中,強調技術的具身化。它要求技術具有人的身體的外觀,并能夠像人一樣去使用人的工具,實作人的能力。

如果說大模型人工智能主要側重的是身體的技術化,那麼人形機器人側重的是技術的身體化。它往往強調機器人應當具有類似于正常人的身形、人體關節的自由度,使用人的工具,并以人所特有的方式來感覺世界。為了實作這一目的,設計者主要從本體結構、伺服驅動器、智能感覺、驅動控制和支撐環境等方面來展開。就本體結構而言,人形機器人擁有頭部、肩頸、手臂、下肢、胸腹、關節、皮膚、肌肉、整體外形等。這在外觀上形成了一個類似人的軀體。在此過程中,技術借助于人的身體外觀實作了技術的身體化。智能體的這種身體建構,有助于實作機器向工具的轉變,進而達緻身體技術延展的目的。機器與工具雖然都是一種用具,但是人身參與其中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別。卡爾·米切姆說:“工具是一種用手操作的機器,至少機器和周圍事物之間直接接觸的那個元素在原則上是可以被人為操縱的,而機器則是可以獨立發揮作用的事物的稱呼,或說關于用具中不依賴于人的方面。”将智能體按照人的外觀來設計,也就意味着智能體的活動除了需要遵循技術的邏輯外,還應當符合人的目的,進而形成一種面向未來的新的主體形式。這種技術化的身體就是一種矽基生命。

(二)身體的造制與人的神聖性的消解

人具有神聖性是現代社會中的人所具有的一個質的規定性。為了證成人的這種神聖性,學者們主要從精神意志和身體兩個方面展開。就前者而言,現代社會科學強調根植于人身體的精神意志具有理性的思維能力和“具身式”的認知思維能力。就後者而言,它強調人的身體形式所具有的獨立屬性,強調身體本身是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存在。身體自身的完整性和身體需求的滿足應當得到充分尊重,這是人類一切制度規定的出發點和前提。身體的神聖性源于其非創制性以及作為生命存在的基礎。身體由氧、碳、氫、氮等11種元素構成,人們長期認為它是神聖力量作用的結果,而非人為創制的。随着宗教的式微和人類生活的世俗化,身體的神聖性主要通過生命體具有内在目的性來得到證明。身體作為生命的重要載體,具有自我維持的力量。一方面,它是自我生成的,不是由外在的創造者或者設計者創造的;另一方面,它能夠與外在環境區分開來,成為獨立的個體,具有自我維持、自我儲存和自我修複的功能。

人形機器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要仿真人的身體系統,并給智能體賦予人的外觀。這種技術化的身體雖然在組織結構上與人的身體存在一定差異,這也就意味着,人正在逐漸制造符合人的審美觀點和心理需求的“身體”。經過數百萬年自然進化而來的身體的外觀和功能,被人們運用技術手段仿造出來。這個過程也是身體“祛魅”的過程,必然消解着人的身體的神聖性。

(三)身心的二進制與“人”的概念異化

随着仿真技術的發展,人形機器人在外形上愈來愈向人靠攏。它将擁有類似人的軀幹和肌膚,并具有一定的與人交流的能力。這在外觀上的确容易給人一種“人”的感覺。而且,随着人形機器人的大量普及,人們極有可能難以對人和人形機器人作出區分。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極有可能再次從身心二進制的角度來看待人的概念。所謂“身心二進制”,是由笛卡爾提出來的。他認為,人的靈魂和人的肉體是互相分離的,而且各自可以獨立存在。他指出:“我對于肉體有一個分明的觀念,即它隻是一個有廣延的東西而不能思維,是以肯定的是:這個我,也就是說我的靈魂,也就是說我之是以為我的那個東西,是完全、真正跟我的肉體有分别的,靈魂可以沒有肉體而存在。”這種身心二進制論的觀點,将人的本質直接定義為靈魂或者物質,切斷了思維和身體之間的聯系,其結果是人要麼是一種能夠統攝世界但是虛無缥缈的精神存在,要麼是一種被決定的沒有活力的物質存在。

就人形機器人而言,盡管它擁有類似于人的軀體,并且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對它的親近感,具有高度形成共情的可能性,但它是先于自身的知覺和認知而被人所事先設定和安排的。從設計來看,人形機器人的軀體組織結構和思維組織結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互相分離的系統。當我們把類似人的頭顱、手臂、皮膚、肌肉等裝入智能體時,它們除了具備人的這些組織的功能外,并不能夠有效地促動思維和身體的關聯,而且思維對于軀體結構的發展與變化也難以産生生理影響。然而,人與人形機器人産生共情,極有可能讓人對人形機器人産生情感的寄托和依戀,并視為人類的同胞。在此過程中,人的概念極有可能異化為一種物質性的存在。當我們看到一種類似于人的身體,具有一定的身體部位的功能的質材,就在心理上将其認同為人,并主張對其賦予人的一系列權利。

三、“人”的概念異化下人形機器人的系統風險

人形機器人通過制造身體的方式,割裂了身體與精神意志的統一關系,進而在底層邏輯上建構了一種身心二進制關系。在這種身心二進制關系邏輯的支配下,人形機器人容易帶來一系列的系統風險。

(一)人的直覺與人的本質統一性的消解

從人的認知層次來看,人對事物的了解包含感覺層次的直覺性認知和理性層次的符号性認知兩個基本層次。直覺性認知往往先于符号性認知,符号性認知是在事物感覺的前提下進行的一種認知活動。人形機器人的出現,使人們在感覺上愈來愈多地接觸一種類似于人的軀體的質料。這種質材在外觀、體感、功能等方面都非常接近人的身體。人們在感覺上極有可能将這種質材及其活動軌迹等同于人的一種直覺性。這種對人的直覺性印象勢必會影響人們對于人的符号性認知,最終決定人們對于人的态度和對人的本質性了解。是以,這種模拟人的直覺性的人形機器人極有可能帶來一種風險,即感覺意義上的“人”未必真的是符合人的本質規定性的“人”。随着材料技術和仿真技術的發展,人形機器人在軀體部件上的功能要遠遠超過真實人的身體部位,這極有可能引起人對自身的懷疑。這種人的直覺與人的本質統一性的消解,極有可能帶來了以下風險。

第一,容易模糊人與機器之間的界限。從認知邏輯上看,現代人工智能技術将人的思維系統與心理系統進行了切割處理,并分别模拟人的思維系統和身體系統,最後将這兩個系統通過不同的技術置入人工智能裝置中。這也就使機器人愈來愈具有人的外觀,進而增加對人工智能的正面情感。在此過程中,人形機器人在表象上既像人類一樣地思考和工作,又在外觀上與人類具有較高的相似程度。人形機器人的數量愈多、人形機器人發展程度愈高,人與機器之間的界限就會愈模糊。

第二,容易産生對同類的疏離感。人的直覺的相似性與身體的相近性,有助于增進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了解和協作,進而産生同類的情感。人形機器人愈來愈朝向人的直覺發展,這也就意味着,社會上将湧現出大量具有人的直覺而不具有人的本質的質料。它們在功能上遠遠超越個人,并日益向情感領域延伸。過去需要通過人才能夠滿足的需求,現在極有可能通過人形機器人來滿足,甚至會出現人形機器人對人的替代。是以,人在與人形機器人長期交往過程中,極有可能産生一種依賴關系,并對同類産生一種疏離感。人形機器人在通過情感的内置和類似于人的形象來吸引使用者,促進人機互動的同時,也會促使人類更加依戀機器人,形成一種過度依賴,不願意與現實世界溝通。

第三,容易對人形機器人産生一種“恐怖谷效應”。人形機器人具有逼真的人的直覺,但與作為理性層次的符号性認知的人的本質并不一緻。人的直覺與人的本質的分離勢必會增強人對人形機器人的恐懼心理,并最終形成一種“恐怖谷效應”。“恐怖谷效應”(Uncanny Valley)是由日本機器人專家森井弘提出來的。他認為,接近人類形象的人造制品會引發人類的恐懼心理,并通過實驗的方式提出當人形機器人與人類形象的相似度超過95%的時候,哪怕與人類的一點細微差别,都會非常刺目,并讓整個人形機器人顯得僵硬恐怖,都會讓人産生一種面對行屍走肉的感覺。他還認為,人形機器人的能動性愈強,“恐怖谷效應”就會愈強。人對機器人的排斥反應也就愈強。

(二)“位格”稀釋下的人權危機

人形機器一旦引發人的直覺的危機,關于人權認識的“返祖”就成為一種邏輯上的必然。事實上,身心二進制論絕非一種數字時代下生成的全新認識,而毋甯是一種中世紀“靈肉分離”之意識的複活。對此,從一部關于“位格”(Person)的曆史中就能夠看得出來。“位格”的概念源于羅馬舞台劇的隐喻,本意指舞台上的面具,而每一張面具背後都會“透”出“聲音”。借此隐喻,“位格”被用作指涉有如舞台上的角色一般具有情感、思想和靈性的個體。事實上,身心二進制論之種子,在“位格”概念的起源處就被埋下了。在面具的掩蓋之下,人的形式被遮蔽,而那些通過角色所表達的情感、思想和靈性才是“位格”的關鍵所在,這樣的了解為中世紀基督教“靈肉分離”的理論提供了邏輯上的可能性。在中世紀的經院哲學看來,“潛在的智慧完全脫離肉體,或者可以說是超有機體的”。靈魂是不死的,即使脫離了肉體,靈魂依然能夠存在,而人的概念則是智慧、感覺和物質性生命的結合。這就意味着,智慧、靈魂成為識别人的一種必要标準,這在中世紀晚期演化成了教會壓制人性和人權的基本方法——通過鼓吹普通人“智慧”的欠缺将人類構造為“堕落的”實體,宣稱“堕落後的人類已喪失一切權利,他們之是以具有這樣一些權利,是因為他們在教會聖秩中的身份而獲得的,教會有對一切事物的完全支配權”。

在“靈肉分離”的邏輯下,人的權利成為一種能夠被宗教權威運用各種詭辯術任意擺布的木偶。而為了恢複人權的天然正當性,在宗教改革至啟蒙運動時期,政治哲學家們做了大量工作。而即使是在啟蒙運動之後,這種将人的智慧、靈魂與肉體分離的邏輯仍然如“幽靈”般地對世界産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包括西方世界在18至19世紀構造出的“人類學”“東方學”等頗具有歧視性的概念實際上均可追溯于此,通過将原始的人類部落和概念上的“東方”搭建為欠缺文明的“物種”,為殖民、侵略和奴役提供所謂政治上的合法性。顯然,這種歧視性理論的不利影響至今依然存在。可見,對身心二進制論的反動,轉而以人的生物性标準識别人的概念,是人類現代性程序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也是人權得以普遍化地惠及全人類的首要理論基礎。将人的概念與人的形式關聯在一起,賦予人的形式以“位格”進而将人的形式和人的實質有機地統一起來,平等地将每一個人視為“自身即是目的”的崇高主體,是當代人權體系得以建構的一個重要理論基礎。唯有在此基礎上,啟蒙運動“天賦人權”的表達才能夠成為一種正确的思想而不隻是一個虛僞的口号。

而人形機器人帶來的危險就在于,在機器上濫用人的形式,使人的形式之下隐藏的不再是必然的作為目的的主體,而有可能是作為手段存在的工具。現代性百年程序中建構的人的形式與人的實質的統一再度面臨被割裂的風險。人形機器意味着,識别一個個體是不是人,在形式之外另有标準所在。它引發一種理論上的邏輯悖論,要麼賦予機器以人權,要麼人的标準就不僅僅能夠通過人的生物标準這樣的形式性标準加以識别。然而,這兩者在當代都是難以被接受的理論命題。人形機器稀釋了人的形式之于人的位格的重要意義。顯然,賦予機器以人的形式正在稀釋人的形式之于人的概念的重要價值,其背後隐藏的是身心二進制論的死灰複燃。而這一“理論幽靈”的複活,注定将啟蒙運動以來以血與淚澆灌的那一脆弱的現代人權理論之花置于危險的境地。

(三)人形機器人背後對人的操控

人形機器人作為人工智能産業發展的新一波浪潮,研發、推廣和運用都需要大量資本投入,研發者和生産者的價值導向和利益意圖也必然會植入人形機器人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對現實人的一種操控。這種操控因為人形機器人具有類似于人的外觀而更為隐蔽,不易為人所察覺。例如,人形機器人能夠利用類似于人的親近感,來獲得更多的“追随者”,并通過“追随者”數量來暗示受歡迎程度,進而影響甚至左右使用者的線上政治表達。具體來講,人形機器人背後隐含的對人的操控與支配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通過人形機器人來直接操控和支配現實的人。人形機器人除了具有人的身體表象外,還正在被賦予情感,而且人的身體表象産生的親近感,更容易使現實的人對機器産生共情和同理心,進而将人的情感依附擴充到我們自己物種之外。然而,人形機器人可以利用現實人的情感弱點來讓使用者接受模拟的情感,進而将研發者和生産者的内心意圖強加給現實人,實作操控和支配現實的人的目的。人形機器人的研發者和生産者往往也會利用現實的人對機器産生的這種共情和同情心,來進行過度煽情式宣傳,操控現實人的同理心,進而既影響現實人生理機能的滿足,也影響現實人道德生活的實作。

第二種形式是通過支配和操控人形機器人的外表來實作支配現實人的真實心理目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現代社會的一條基本信條,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個人遭受他人的剝削、壓榨和操控。然而,将類似人類的身體系統與模仿人類思考的思維系統進行拼接而成的人形機器人,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人與機器的邊界。當人在使用人形機器人時,作為目的的人與作為手段的工具之間邊界愈發不清晰,進而容易使人産生一種支配和操控現實人的感覺,加深了“人可作為工具對待和支配”的印象。這無疑會對人的主體性造成破壞。是以,《符合倫理的設計:以自主和智能系統優先考慮人類福祉的願景》規定:“具有關懷性用途的自主智能系統不應該被呈現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人,它們也不應該被賦予人的身份并進行售賣。”

四、人形機器人系統風險的法哲學回應

從認識論上講,人形機器人将人的身體和精神意志進行了分離,切斷了思維和身體之間的内在聯系。這極有可能異化“人”這一基本概念,并在實踐中帶來一系列的系統風險。我們在大力發展人形機器人産業過程中,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些風險的存在,應當從法哲學層面對這些風險進行有效回應,并将其控制在人類所能接受的範圍。

(一)摒棄智能技術發展中的技術中立觀念

長期以來,人們總是從技術中立的角度來看待科學技術問題,并認為技術發展和應用應當遵循技術自身演進和發展的規律。究其原因,技術是一種為人類使用的,用來實作或善或惡目的的工具,善惡美醜和利害是非并不是由技術決定的,而是由人來控制和左右。這種技術中立的觀念顯然忽視了技術所具有的價值屬性。所謂技術的價值屬性,強調技術涉及的社會目标和社會影響。它受制于特定時空的價值體系,并以一定的價值來框定現實世界,展現了人類應為技術進步擔負的責任。

就人形機器人技術而言,它直接模拟人的身體和外觀。為了實作利益的最大化,研發者和生産者往往遵循與基因科技類似的邏輯來看待人的身體。基因科技将人定義為脫離社會關系的純粹肉體組織,隻要把人的肉體做成完美無缺,人就會完美無缺。隻要人的肉體中沒有“缺陷基因”“疾病基因”或“不正常基因”,人就會健康、智慧、富有創造力。在研發人形機器人過程中,研發者和生産者主要從技術參數角度來考慮人形機器人的外觀和模拟人的身體,忽視了文化、習俗、價值觀等因素對人形機器人外觀的影響。類似人的身體和外觀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人與機器的距離,增進了人對機器人的認同。這也大大增加了資本借助這種親和性和認同感來植入自身意圖的機會。是以,在人形機器人技術産業發展過程中,更應當摒棄技術中立的觀念,确立一種數字技術向善的觀念。這種觀念,強調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人工智能技術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給人類帶來一定福音的同時,也有滑向“數字利維坦”的可能性。是以,數字技術向善的觀念要求人們不斷避免技術作惡,克服數字技術利維坦的“反噬”效應,将社會責任融入數字技術運用中,引導新科技被善用而不是被濫用,進而建設更好的數字文明。

(二)重視“人的形式”的法治價值

人形機器人最大的特點就是使人工智能具有人的外觀,并試圖讓人工智能像人一樣去使用人的工具,适應人類生存的基本環境。從這種意義上講,人形機器人技術是在創造人的身體。然而,人的身體與外觀是同人的精神意志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人的身體和外觀的獨特性,也是人具有神聖性和人具有尊嚴的合法性來源之一。從學術史的角度來看,人的神聖性和人的尊嚴的合法性論證主要有從内在依據上進行論證和從外在因素上進行論證兩種基本進路。人的身體和外在表現是外在因素論證的一個重要方面。康德曾明确談到人們對于身體的責任,并認為身體不應當是人的生命的一種偶然存在形态和道德自我的附庸,而應當是确立道德自我的一個構成性要素。他還認為,身體不僅具有作為整體的内在價值,而且會延伸到身體的各個部分。這也是人類應當虔誠地對待葬禮和處理身後之事的根本原因。人形機器人對于人的身體和外觀的模仿極有可能将人的身體工具化,進而冒犯人的尊嚴和神聖性。是以,在人形機器人研發和生産過程中,我們應當重視“人的形式”的法治價值。

首先,人工智能在運用人的身體外觀時不得構成對人的歧視。禁止歧視原則要求尊重個體多樣性,個人不因種族、民族、國籍、宗教、語言、性别、相貌等因素而受到差別對待。在人形機器人研發和生産過程中,選擇的人形外觀也不應當存在歧視,更不能運用人工智能的人形外觀來醜化或矮化特定群體的形象。《符合倫理的設計:以自主和智能系統優先考慮人類福祉的願景》明确提出,在設計和部署具有親密性的機器人時,應當禁止歧視,反對因成見、性别或種族等因素而産生不平等。

其次,人工智能在運用人的身體外觀時不得侵犯個人的肖像權。肖像權是直接針對人的外觀設計的一項重要權利,具有強烈的絕對性和專屬性。人形機器人的生産者未經他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來作為人形機器人的具身外觀,也不得擅自将在社會公衆層面或肖像權主體的社交圈中已形成相對穩定對應關系的肖像作為人形機器人的外在呈現。近年來,人形機器人侵犯個人肖像權的案例愈來愈多。例如,香港設計師馬某設計了一個人形機器人,其外貌與好萊塢女星斯嘉麗·約翰遜高度相似。這顯然侵犯了斯嘉麗·約翰遜的肖像權,她完全有權起訴馬某。

最後,人工智能在運用人的身體外觀時不得違反社會基本公德。一如上文所述,将人形作為機器人的外觀,極有可能從機器人的外觀聯想到真實的人,進而模糊了人與機器的邊界,甚至從使用機器過程獲得支配和操控現實人的感覺。是以,人們不應當基于低俗或下流的目的,而去使用人的身體外觀,更不得将人形機器人用于淫穢色情行業。

(三)人形機器人行業的情感注意義務

從情感認同上講,人類既會認同具有“生命形式”的實體,又會對其形成相應的“生命形式”上的認知判斷,進而對具有生命特性的實體産生一種親近感。人形機器人具有強烈的類人化形式,極為容易讓人認為人形機器人是一種情感互動對象,并形成一種人—機單向度的依戀關系。人形機器人行業容易濫用人形機器人的人形身體産生的這種親近感,通過感情控制來實作營利的目的。是以,從法律上賦予人形機器人行業對使用者的情感注意義務具有重要意義。所謂情感注意義務,是指人形機器人的研發和生産,應當防止利用技術優勢來人為增加使用者對機器人的情感依賴,進而出現心理操控或與社會的隔離。具體來講,這項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形機器人的研發和生産不得直接對使用者進行心理操控。這項義務在本質上強調的是使用者在使用人形機器人過程中具有選擇性。這能夠防止研發者和生産者利用使用者對人形機器人的依賴性來控制使用者。(2)情感影響的告知義務。研發者和生産者應當明确告知使用者人形機器人與人互動行為的基本原理、互動過程中可能對使用者情感認同産生的影響、人形機器人對人與人之間關系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人形機器人可以産生的副作用等内容。(3)防止使用者與社會隔離的義務。人形機器人行業除了負有向社會廣泛宣傳人形機器人不可替代人的社會義務外,還應當通過技術植入、時間控制等方式防止使用者沉溺于人形機器人的虛幻,進而避免逃避正确了解真實世界的責任。

鄭智航|人形機器人身體構造的法哲學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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