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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女子跌落“網紅橋”受傷緻殘,起訴景區索賠40萬餘元,法院判了!

作者:她看電影

“網紅橋”也叫搖擺橋或晃橋

遊玩時由橋上遊客共同發力晃動橋身

可以将橋上其他人員“甩”至

橋下水中或氣墊上

【以案普法】女子跌落“網紅橋”受傷緻殘,起訴景區索賠40萬餘元,法院判了!

項目雖然好玩,

但卻存在不小風險。

一旦受傷,能找景區賠償嗎?

來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湖南平江縣某景區上線了“網紅橋”。

【以案普法】女子跌落“網紅橋”受傷緻殘,起訴景區索賠40萬餘元,法院判了!

網紅橋宣傳海報

  2020年9月,趙某在公司組織下來到該景區遊玩,在景區從業人員指揮下,趙某及同僚一起在“網紅橋”上進行蕩橋,過程中從橋上跌落至氣墊上受傷,經醫治後被鑒定為九級傷殘,造成各項損失共計40萬餘元。趙某将某景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以案普法】女子跌落“網紅橋”受傷緻殘,起訴景區索賠40萬餘元,法院判了!

實際橋下為氣墊,與宣傳中的橋下為水面不同

法院判決

  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紅橋”項目是景區裡開發的有償服務項目,該項目的設計、制作、運作均應當以切實保障項目遊玩遊客的人身安全作為其标準。首先,某景區在網絡上對該項目進行介紹時,其橋下是水面,而趙某遊玩該項目時放置的是氣墊,盡管不能對橋下是水面還是氣墊的安全性能進行比照,但與其宣傳内容不一緻;其次,某景區對遊玩中受傷的遊客沒有相應的配套救護措施,緻使趙某自行下山尋求救治,耽誤治療時機;再次,某景區沒有證據證明趙某遊玩時違反其标示的“網紅橋遊玩遊客須知”進行遊玩。是以,某景區在設計、制作、運作“網紅橋”時未能盡到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遊客人身安全的義務,其對是以造成趙某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而趙某知道該項目特點是多人一起用力,搖晃橋面,将遊客跌下橋,項目本身存在受傷風險,其自願參與體驗,置自身于危險之中,其自身未盡審慎、高度注意安全義務,對自身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過錯,酌情認定由某景區承擔本次事故60%的民事責任,趙某自負40%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近年來,各景區新興娛樂項目層出不窮,常以驚險刺激博人眼球,但層出不窮的安全事故也不容忽視。消費者在體驗各類項目之前應做好風險評估,看好項目安全說明上的每一條内容,遇到不合理的、可能造成危害的,不要心存僥幸,更不要去觸碰安全禁區。場所管理人在保障設施安全的同時,應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設施,對遊客進行安全提醒,必要時還需配備專業人員在意外發生時及時履行應急救助等安全保障義務。

來源:湖南高院、平江縣人民法院

稽核:黃志軍

編輯:吳瑜婷